富邦產物個人傷病門診手術醫療保險 | 富邦門診手術理賠

一、被保險人於醫院、診所接受該次手術無須住院者。

二、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佈之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 ...     商品名稱富邦產物個人傷病門診手術醫療保險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108.09.02 承保內容商品文號:102.01.28富保業字第1020000174號函備查,104.06.26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06.24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門診手術係指同時符合下列事項:一、被保險人於醫院、診所接受該次手術無須住院者。

二、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佈之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

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本款前揭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如手術項目未列舉於前述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支付標準項目中,但實際發生麻醉及消毒並有使用手術器械及縫合步驟者,亦視為本保險契約承保之手術項目範圍。

不保事項除外責任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懷孕相關疾病: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婦超過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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