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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常見問答常見問答簽證、短期停留、居留、工作許可來臺工作申請方式申請工作許可、居留證需準備文件來臺工作學歷、身份、國籍解僱、轉聘、兼職勞健保福利相關薪資、稅務與權利義務兵役相關結婚、配偶、離婚來臺依親、教育簽證逾期、展延相關法規資訊常見問答 - 勞健保福利相關Q1: 外國人受聘僱來臺工作,可否參加勞健保?勞保:一般企業申請進用之外籍勞工,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者,應強制參加勞工保險,至受僱於同條例第8條規定各業之外籍勞工以及受僱於自然人之外籍家庭幫傭、監護工,則屬於自願投保對象。

有任何問題請逕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聯絡電話:02-2396-1266。

健保:外國人經雇主向勞動部或教育部申請聘僱許可,並經核准入境後,即可持該部核准之工作許可函併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之居留證,由雇主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加保事宜。

持有就業金卡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亦適用之。

Q2: 外籍勞工之保險費如何負擔?勞保保險費分為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

有一定雇主的外籍勞工,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及第15條規定,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由政府負擔;職業災害保險費則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至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的外籍勞工,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60%,政府補助40%。

110年起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10.5%,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依各行業職災風險不同分別訂定。

  健保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規定,有一定雇主的外籍勞工及其眷屬之健保保險費負擔為自付30%,投保單位負擔60%,其餘10%由中央政府補助。

Q3: 外籍勞工投保薪資應如何申報?勞保部分: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之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保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等級金額填報。

目前適用之分級表自110年1月1日施行,第1級為24,000元,最高級為45,800元。

  健保部分: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規定,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另依同法第21條規定,其薪資所得,如於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保險人;如於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

其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

 Q4: 投保單位欠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對勞工權益有何影響?勞工如何申訴或保障自己權益?雇主(事業單位)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所積欠前6個月內之工資、合計6個月平均工資以內之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經勞工(包括適用勞基法之外國籍勞工)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時,可以申請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雇主並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雇主如欠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無法申請墊償,但嗣後已補提繳者,仍得申請墊償。

Q5: 外籍人士取得居留證後,多久可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除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應自受僱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其餘應自持有居留證明文件且在臺居留滿6個月(指進入臺灣地區居留後,連續居住達6個月,或曾出境1次且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之日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另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20歲以上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自來臺取得居留證明文件之日起加保,不受6個月之限制。

Q6: 外籍勞工可享有之勞保給付權益為何?外籍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後,如發生保險事故且符合請領規定,均得享有勞工保險所定之各項給付之保障,含普通事故保險之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等5種給付及職業災害保險之傷病、失能、死亡(含失蹤津貼)及醫療等4種給付。

Q7: 取得永久居留資格之外國人可否加入「全民健康保險」?一、「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職掌,首予敘明。

二、外僑永久居留證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所稱居留證明文件,凡在臺灣地區取得居留證明文件者,除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應自受僱日參加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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