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給付真的免稅?,時事直擊,‪月旦會計財稅網,跨領域的財會人‬ ... | 實質課稅最低稅負制

民國95年1月1日之前所訂立的保險契約,未來領取的保險給付皆不在最低稅負制的課稅範圍。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時,受益人所領取特定保險 ...月旦會計財稅網執業進修時事直擊講座實錄跨界CPA培訓進階職場日誌商用英語評析公報、函釋即時公報解讀最新法規彙整最新公告函釋解讀判決會計人/財稅人讀書館圖書雜誌企業專題講座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會計師事務所出版品‪來勝證照考系列‪金融研訓院系列‪證基會系列名人講堂學人專訪實務界專訪證照考專訪公職考專訪跨考專訪勤業、資誠好朋友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團赴考AICPA考試CICPA考試大陸考研來勝證照考研究所考題會計類國考考題menu執業進修時事直擊講座實錄跨界CPA培訓進階職場日誌商用英語解讀公報、函釋即時公報解讀最新法規評析最新公告函釋讀懂判決會計人/財稅人讀書館圖書雜誌企業專題講座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會計師事務所出版品‪來勝證照考系列‪金融研訓院系列‪證基會系列名人講堂學人專訪實務界專訪證照考專訪公職考專訪跨考專訪勤業、資誠好朋友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德勤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團赴考AICPA考試CICPA考試大陸考研來勝證照考研究所考題會計類國考考題首頁時事直擊稅法保險給付真的免稅?保險給付真的免稅?文章發表:2019/04/08雜誌訂閱優惠陳揚仁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助理教授焦點短評很多民眾在進行保險規劃時,除了希望可以得到相關的保障之外,亦會關心保險之節稅的功能。

常常聽到的說法有「保險給付不用繳稅」、「保險給付3,300萬元內免稅」等等,這些說法正確嗎?保險給付稅務問題會涉及最低稅負制、遺產及贈與稅以及實質課稅原則,其規定及彼此之間關係相當繁雜,本文將從這些面向進行探討。

最低稅負制方面,台灣在民國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其中第12條規定哪些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中,關於受益人領取特定保險給付時,其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根據此規定,可以歸納重點為:民國95年1月1日之前所訂立的保險契約,未來領取的保險給付皆不在最低稅負制的課稅範圍。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時,受益人所領取特定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僅限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意外險或健康險的保險給付,都不在最低稅負制的課稅範圍。

生存給付必須全數計入。

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免計入。

遺產及贈與稅方面,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為「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又根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以上可以歸納重點為:死亡者(被繼承人)必須是被保險人,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要為同一人時,其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被保險人之遺產總額。

財政部解釋,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因要保人對該保單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也可以用保險契約向保險人(保險公司)借款,亦可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對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因此當要保人死亡時,所遺被保險人非為要保人的保單權利價值,核屬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要保人有「指定受益人」,若無指定受益人,就無法符合規定,亦即無法享有死亡給付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保險法》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有關媒體報導「申報遺產稅別漏了保單」之說明(澄清稿)》知識庫封昌宏,以法定繼承人為保險受益人的法律爭議──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87號民事判決。

曾邑倫,保險金課徵遺產稅爭議──兼評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201號判決。

江景清,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釋例研討──要素法下保險收入之認列。

影音館第二場:我國遺產稅立法問題研究書籍施敏,稅務法規。

黃振國,遺贈稅‧財產移轉圓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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