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9-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全民健保法第9條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EN法規類別:行政>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目第9條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三、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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