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 | 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Deposit Insurance System)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 ...存款保險制度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存款保險制度(DepositInsuranceSystem)目錄1什麼是存款保險制度2存款保險制度的興起及發展3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形式4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特征5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6存款保險制度的利弊6.1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影響6.2存款保險制度的消極影響[1]7存款保險制度的出台[2]8存款保險條例的全文[3]9參考文獻[編輯]什麼是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編輯]存款保險制度的興起及發展  真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始於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當時為了輓救在經濟危機的衝擊下已瀕臨崩潰的銀行體系,美國國會在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作為一家為銀行存款保險的政府機構於1934年成立並開始實行存款保險,以避免擠兌,保障銀行體系的穩定。

目前,運作歷史最長、影響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

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形勢和金融制度、金融創新等的不斷變化和發展,美國存款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監管檢查和金融風險控制和預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顯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從而確立了FDIC在美國金融監管中的“三巨頭”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險制度成為美國金融體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貨幣主義的領袖人物弗里德曼(FriedmanM.)對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給予了高度評價:“對銀行存款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是1933年以來美國貨幣領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  20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金融業日益自由化、國際化的發展,金融風險明顯上升,絕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相繼在本國金融體系中引入存款保險制度,臺灣、印度、哥倫比亞等部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進行了這方面的有益嘗試。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把存款保險分為隱性(implicit)存款保險和顯性(explicit)存款保險兩種。

  1、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則多見於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占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採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

  2、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存款保險的要素機構設置以及有問題機構的處置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  1)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3)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於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

  4)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鑒於FDIC對穩定美國金融體系和保護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顯成效,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上相繼發生了一系列銀行危機與貨幣危機,促使許多國家政府在借鑒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本國實際,著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險制度。

尤其是近年來,顯性的存款保險在全球獲得了快速發展,參照下圖:  全球共有78個經濟體建立了各種形式的存款保險制度,儘管其建立的時間各不相同,但在法律上或者監管中對存款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的已有74個經濟體(即建立了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

有人甚至將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看作是真正意義上的現代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事實上,過去的30年裡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數量增長了6倍多,由1974年的12個增加到2003年的74個。

建立一個顯性的存款保險體系已經成為專家們給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提出的金融結構改革建議的一個主要特點(加西亞,2003)。

而且國家層面上的強制性保險已成為一種主流。

幾乎所有的國家從一開始就建立了國家層面上的存款保險。

而且,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強制要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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