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 水域保險

(一)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新增第10條第1項規定:「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並為遊客投保傷害保險;其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Togglenavigation2021.11.14週日鄉政信箱公所簡介鄉長室秘書室民政課財政課建設課農經課觀光服務所政風室主計室人事室鄉立圖書館鄉立幼兒園鄉屬清潔隊公有零售市場墓政單位社會課公開資訊首頁公開資訊法令規章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修正條文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修正條文2016-06-01點擊1350按心5主計室一、查「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業以105年3月18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582000705號令修正發布實施,其中新增保險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部分已有明文規定,請依規定辦理投保事宜,說明如下: (一)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新增第10條第1項規定:「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並為遊客投保傷害保險;其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

前項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

   2.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3.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次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保險期間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第一項傷害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三十萬元。

   2.殘廢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3.死亡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其中傷害保險部份,係針對個別活動、個別對象投保,故應據每次不同活動對象依規定予以投保。

另請注意15歲以下孩童投保傷害保險,依目前法規規定,尚無法理賠死亡給付。

三、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時,應攜帶適當之通訊設備(如行動電話、衛星電話、PLB無線電話、VHF無線電話等),以備遇有危難時得以聯絡當地消防單位協助救援,以維自身安全。

 ♥發佈單位:觀光課♦洽詢電話:049-2772141分機252至255返回各項分類精選公告徵才資訊最新消息客家資訊專區採購公告住宅補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廻避法身分關係公開專區政策宣導預算執行專區本鄉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專區水里鄉都市計畫相關資訊預算書決算資訊中央政府公告資訊人民團體補捐助紀錄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最新債務資訊法令規章網站政策各單位分類主計室人事室公有零售市場墓政單位建設課政風室民政課社會課秘書室觀光服務所財政課農經課鄉屬清潔隊鄉立圖書館鄉立幼兒園Copyright©2008南投縣水里鄉公所版權所有總瀏覽數:1978241|今日人數:300|線上人數:33|一天最高人數: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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