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 銀行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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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凡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包括省、市銀行公會會員)均應遵守本公約。

第二條各會員應共同信守左列基本要求:一、配合政府金融政策,促進經濟發展,善盡社會責任。

二、對金融業務之推進,應朝國際化、自由化、現代化及提昇服務品質之理念發展。

三、不得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杯葛其他會員所從事之交易行為。

四、不得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會員參與合法之競爭。

五、不得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其他會員之行銷機密或其交易相對人之資料。

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品質與內容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七、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佈足以損害其他會員商譽之不實情事。

八、應切實發揮自愛、自治精神,並嚴加督導從業人員之業務行為及服務品質。

九、對顧客之申訴,願接受全國聯合會之協調,以減少訟累。

十、應請其董監事對與本人有利害關係之交易,自行迴避。

第三條各會員對於存款利率及各項費率之訂價,應本配合政府金融政策,協助民生經濟發展,並參酌資金供需狀況,兼顧成本效益合理訂定之。

第四條各會員應本互信互助原則,提昇服務品質,公平競爭,不為聯合行為,但對授信客戶重大不良訊息應互相通報,共同防制經濟犯罪。

第五條各會員對於授信客戶,應本公平誠信及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將有關約定事項訂明於契約並告知之。

第六條各會員對申貸案件應力求公正客觀並兼顧銀行利益與社會公益。

第七條各會員不得在融資過程中,違背會員自身之規定,對特定個人或企業承擔與業務有關之費用,致生差別待遇,或對於授信推介者給予任何類似仲介費等名目之酬金。

第八條各會員爭取證券承銷業務時,不得有左列不當之競爭行為:一、就包銷之報酬,代銷之手續費或輔導費,作不當之價格競爭。

二、與發行公司或其相關人員間有不當利益之約定或收受。

第九條各會員承作代理業務時,不得為選擇性之辦理或拒絕服務性之代理。

第十條各會員對所屬人員之品德、操守應嚴予督導考核,以提昇金融從業人員社會地位與形象。

第十一條各會員對人員之進用應循正當途徑延攬,並長期有計畫培訓,以充實專業知識,並提高素質。

第十二條各會員對所屬人員之昇遷,應本超然之立場,公正、公平依規定處理,以期暢通人事管道,留住人才。

第十三條各會員對所屬人員應建立和諧良好之人際關係,並落實在職人員及退休人員之福利。

第十四條各會員對於銀行同業之現職從業人員,應顧念其所屬單位多年培養人才之辛勞,避免惡性挖角,以免影響其業務之進行。

第十五條各會員不得以廣告方式侵害其他銀行之商譽或惡意攻擊其經營能力,及其組織、經濟或財務基礎,亦不得以不實或不公平之陳述凸顯自己之經營能力。

第十六條各會員在廣告範圍內得強調其經營情況,但不得與其他銀行之情況作比較,以凸顯自己情況之優越性。

第十七條各會員不得以浮誇不實、暗示得規避法令規定,或其他易產生誤導之廣告內容,進行促銷以爭取顧客。

第十八條會員舉辦贈品或贈獎活動時,應注意下列各款規定:一、應注意遵循銀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二、應按業務類別,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令規定,注意辦理各該業務提供贈品、贈獎之限制。

三、為維持合理競爭秩序,會員舉辦贈品或贈獎活動應注意避免流於浮濫。

四、應依誠實信用及充分揭露原則辦理,並就活動內容及條件,善盡告知義務。

五、應依銷售金額或客群貢獻度等訂定合理之贈品或贈獎價額,並注意遵循「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處理原則」相關規定。

六、金融性產品不宜作為贈品或贈獎活動之標的。

七、因舉辦贈品或贈獎活動而取得個人資料時,應注意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前項所稱「贈品」,指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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