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 | 壽險定義

目錄. 1 人壽保險的定義; 2 人壽保險的分類; 3 人壽保險的作用 ... 由於這種結合使人壽保險能滿足多方面的需要,有助於壽險業務的普及和發展。

3、兩全保險.人壽保險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人壽保險(LifeInsurance)目錄1人壽保險的定義2人壽保險的分類3人壽保險的作用[編輯]人壽保險的定義  人壽保險亦稱“生命保險”,屬“人身保險”範疇。

是以人的生命為保險對象的保險。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繳納約定的保險費後,當被保險人於保險期內死亡或生存至一定年齡時,履行給付保險金。

  人壽保險一詞在使用時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人壽保險就是人身保險,狹義的人壽保險是人身保險的一種,但不包括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僅是以人的生死為保險事件,保險人根據合同的規定負責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死亡或生存至一定年齡時給付保險金。

  人壽保險從保險意義上講,有補償性、給付性和儲蓄性。

儲蓄性本身不是保險的範疇,只是平準保費的副產品。

保險業務向銀行業務的拓展豐富了人壽保險儲蓄性功能。

人壽保險的給付性往往被認為是人壽保險區別於財產保險的主要特征。

其實,財產保險補償性與人壽保險給付性沒有本質上的差別。

  從倫理上看對人的壽命來說是不可能補償的。

難道對物品就可以補償嗎?實則不然,除了時間不可重覆外,人與物的情感也是不可重建的。

如果不可重置物品就談不上嚴格意義上的補償。

人壽保險認識到了人的生命的不可重置性,為了區別補償而提出了給付的概念。

從這個意義上說,財產保險補償性與人壽保險給付性只是術語差別。

人壽保險的補償是絕對的,給付是相對的。

如果脫離了補償的給付約定將悖於保險的真正意義。

但人壽保險在理賠時不能象財產保險行使代位追償。

這正是給付性決定的。

其根本原因是生命價值度量的不精確性。

[編輯]人壽保險的分類  人壽保險可分為死亡保險、生存保險、生死兩全保險三種。

  1、死亡保險  定期死亡保險習慣上亦稱為定期壽險。

是一種以被保險人在規定期間內發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險人負責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合同。

此險為期不長,有時短於1年,大都是保障被保險人短期內擔任一項有可能危及生命的臨時工作,或一定時期內因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而影響投保人的利益。

由於定期保險在保險期滿前未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費就不再退還,而且定期保險費不包含儲蓄因素,因而定期保險的保險費低於任何一種人壽保險,從而使投保人只要花費極為低廉的保險費就可以得到較大的保險保障,因而這種保險對負擔能力較低而又需要保障的人最為適宜。

  由於有以上特點,目前定期死亡保險已被廣泛運用,此險還可以與其他各類人壽保險混合,共同組合成為各種類型的新險種來滿足多層次的需求。

終身保險是指一種不定期的死亡保險,亦是一種不附生存條件的生存保險,保險人要一直負責到被保險人死亡時為止。

終身保險的費率要高於定期保險而低於兩全保險,事實上,終身保險接近於最長期的兩全保險費率,它們的費率構成中含有儲蓄因素。

  2、生存保險  是以被保險人在規定期間內生存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亦就是指被保險人自下而上到約定期限時,給付保險金,如在此期間被保險人死亡,則所繳保險費也不退還,將充作所有生存到期滿日為止的人的保險金。

這裡包含死亡者已繳而未償還的保險費。

  生存保險主要是為了使被保險人到了一定期限後,可以領取一筆保險金以滿足其生活上的需要,一般生存保險大都與其他險種結合辦理,例如生存保險與年金保險結合成為現行的養老保險,生存保險與死亡保險結合成為兩全保險。

由於這種結合使人壽保險能滿足多方面的需要,有助於壽險業務的普及和發展。

  3、兩全保險  是指被保險人不論在保險期內死亡,或生存到保險期滿時,均可領取約定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這種保險由生存保險同死亡保險合併面成,所以又稱兩全保險。

兩全保險並不是將生存保險附保於死亡保險,而是兩者合一,合併考慮生存與死亡因素。

因此,兩全保險無論在保險金額中或保險費中,這兩方面因素都在相互消長。

  第一,兩全保險的純保險費中包含著危險保險費與儲蓄保險費,其中危險保險費相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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