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戶須知 | 郵局保險到期

(一)誠實告知義務:當您投保郵政簡易壽險時,請您依據要保書「被保險人告知 ... (三) 續期保險費寬限期:續期保險費寬限期是自當期繳費到期日起算三個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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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日後如發現前項填列事項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保險契約。

發生保險事故時,郵局亦不支付保險金(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5條)。

(二)本公司解除保險契約時,其保險費已付足1年以上者,要保人除得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1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二、繳納保險費(一)主、附約之首、續期保險費一律利用儲金存款帳戶轉帳交付,附約繳費期別、轉帳帳戶與主契約相同,並於主約轉帳日合併扣繳保險費。

(二)利用存簿儲金轉帳者,在儲金簿印錄繳費詳情(包括日期、繳費月數、金額、保費所屬年月及保號),劃撥儲金轉帳印發收支詳情單,敬請自行核對。

如有錯誤請即通知經辦局查明處理。

(三)續期保險費寬限期:續期保險費寬限期是自當期繳費到期日起算三個月期間。

例如契約成立日為94年1月20日,則94年2月份保費繳費寬限期間為94年2月20日起至同年5月19日止。

(四)如選擇利用綜合儲金帳戶扣繳者,約定扣款日當天如該帳戶餘額不足支付扣繳之保險費時,將自動自定期存款質借支付相關保險費,該筆質借之利息於每月月底由存簿帳戶扣提。

(五)續期保險費寬限期間屆滿時,仍未繳付保險費者,其保險契約之效力即行停止。

契約停效後,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三、保險費自動墊繳為防止契約停效,要保人可於要保書勾選願意墊繳保險費,或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聲明同意墊繳保險費。

(一)保險費自動墊繳作業,可以避免因一時疏忽忘記繳費致契約停效,影響保險權益,有助於維護契約效力,發揮保險保障功能,歡迎多加利用。

(二)附約保險費墊繳依主契約「保險費墊繳」條款約定,主、附約同時合併墊繳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主契約繳費期滿後,繼續墊繳附約保費,要保人如不同意時,請辦理終止自動墊繳手續。

但主約辦理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保險後,不再墊繳其附約之保險費及利息,亦不得申請墊繳。

(三)由於墊繳保險費之功能,在於維持契約之效力,故不論原繳費期別為年繳、半年繳、季繳或月繳,本公司皆以墊繳1個月保險費為單位(92年12月26日以後成立之契約,當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足墊繳1個月者,墊繳至日),並按月繳費率計收保險費。

(四)墊繳保費利息計算及償還墊繳保費本息:1、墊繳保費的利息,自墊繳日起,按當時該契約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

2、要保人償還墊繳保費,其利息計收到償還之前一日為止。

3、依該契約轉帳扣繳保費之帳戶每日辦理收回,全部收回墊繳本息後,再於次日依契約原繳費期別扣收續期保費。

如存款不足償還全部墊繳保費及利息時,可分期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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