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鼎翰修訂109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 員工認股權辦法

閱讀全文0中央社2020年5月12日上午5:13·13分鐘(閱讀時間)日期:2020年05月12日公司名稱:鼎翰(3611)主旨:鼎翰修訂109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發言人:鄭懿誠說明:1.事實發生日:109/05/122.原公告申報日期:109/03/25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民國109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第三條認股權人、第五條認股條件以及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部分條款內容,業已提報董事會追認。

修訂後內容如下:一、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一○九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符合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受僱員工為限。

受僱員工係指符合支領薪資原則,由公司僱用之本國及外國籍職(工)員、專任及兼任、全時及部分時間參加作業或提供服務之常僱員工,惟不包含派遣人力及業務外包人員,亦不包括未兼任員工之董事。

(二)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經董事長核定後,提請董事會決議認定之。

如認股人具董事及經理人身份者,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決議通過。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發行總數為1,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之普通股股數為1,000股。

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股。

五、認股條件(一)認股價格: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日起算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程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屆滿2年(第三年起)50%屆滿3年(第四年起)75%屆滿4年(第五年)100%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規則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失效。

3.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三十天內行使之。

4.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未及於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得由繼承人於行使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提出申請延展並經董事長核可後為之,惟,延展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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