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產權異動即時通服務系統管道主動通知申請人,減少發生偽 ... | 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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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作業原則一、  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適用範圍:(一) 已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

(二) 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範圍內,以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予以歸戶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利。

(三) 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買賣、拍賣、贈與、夫妻贈與、信託、抵押權設定、查封、假扣押、和解移轉、判決移轉、調解移轉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義務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四) 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權利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二、  申請方式及資格:(一)  臨櫃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二) 網路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

(三) 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之權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三、  申請應附文件:(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出具登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申請人為法人或寺廟,由代表人提出,並檢附法人或寺廟登記證明文件(需載有統一編號)、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在網路上申請之自然人或法人,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為之。

(五)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應檢附第一款所定申請書。

四、  申請作業及處理程序:(一) 臨櫃申請:1. 由任一登記機關受理申請。

2. 申請之土地或建物權利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之登記機關管轄者,申請書以同一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分別填寫。

(二) 網路申請:分別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地政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clir.land.moi.gov.tw/cap/】(三) 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1.申請書所蓋用印章(或簽名),與申辦土地登記之印章(或簽名)相同者,免再核對申請人身分。

2.申請服務之範圍限為該登記案件內不動產所在之登記機關轄區。

(四) 申請人應選擇手機簡訊、電子郵件通知或二者併行通知方式。

(五) 如有終止本服務或變更通知方式及資料者,應提出申請終止或變更資料。

(六) 收文及查詢歸戶資料:1. 專責人員收文後,以統一編號為查詢條件,於系統查詢歸戶資料,查明確有土地或建物登記為其所有。

2. 屬同一直轄市、縣(市)其他登記機關轄區範圍之申請土地或建物,得由專責人員轉送該登記機關,或以跨登記機關辦理之方式處理。

3. 屬其他直轄市、縣(市)之申請土地或建物,由專責人員經由跨縣市代收簽收系統轉送該直轄市、縣(市)所轄任一之登記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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