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保險給付課稅的3點建議 | 人壽保險金分期給付課稅爭議問題研究

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亦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 ...1109SMTWTFS會員登入還不是會員?立即加入記住Email忘記密碼?管理者登入記住帳號標題來源類別發行日期閱讀權限-選擇來源-新聞月刊季刊其他無-選擇類別-財經時勢市場動態健康醫療百科調查&排名公、勞、農、健保醫療、健康保險投資理財退休規劃人壽保險財產保險現代看保險市場訊息~-會員種類-書城會員電子報會員新聞會員新聞會員Plus不放置新聞------------新聞搜尋><會員登入|會員中心新聞搜尋2021年9月13日星期一今日要聞《現代保險健康理財》媒體集團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現代保險》書城財經時勢市場動態健康醫療百科調查&排名公、勞、農、健保醫療、健康保險投資理財退休規劃人壽保險財產保險市場訊息收件人姓名:小姐先生收件人Email:寄件人電話:顯示不顯示新聞 人壽保險對保險給付課稅的3點建議文/廖如陽(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2004.10.01 (月刊)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雖說發生不幸,再多金錢也難以彌補傷痕,然畢竟憾事已成事實,如能因保險而獲得些許補償,使傷殘者不致無以為生;稚幼者不致因失所怙,生活無著,或許能將傷害減至最低。

有鑑於此,保險法第112條乃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亦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為免被不當利用保險給付研擬課稅上述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給付免稅,其金額應不致太高而有取巧避稅之虞,但一般的人壽保險給付免稅,因無金額的限制,而成為高所得者的避稅工具,尤其是富人在即將去世前藉著投保鉅額保單或躉繳保單的方式,將名下原本應課稅的遺產,轉為免稅的保險給付,再留給子女,則有違政府鼓勵民眾購買人身保險美意,及租稅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因此財改會業已將保險給付課稅問題列為中期改革方案,期盼在5年內解決現行不合理的現象,其所建議的改革方向包括:一、保險費列舉扣除部分:人身保險費在繳納期間仍維持每人每年2.4萬元限額減除。

但健保、勞保及軍、公、教保險等強制性保險的保險費,則不受金額限制,可全額申報列舉扣除額。

二、保險給付部分: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的傷殘給付及強制性的勞、軍、公、教保險給付維持免稅;死亡保險給付改採定額免稅;團體保險期滿給付扣除已繳保費後的餘額,比照現行稅法規定歸課綜合所得稅;年金保險給付則可檢討提供合理的租稅優惠。

保險課稅內容多所爭議對於上述保險費列舉扣除部分的改革方向,一般較無爭議。

至於保險給付中死亡保險給付改採定額免稅;滿期給付扣除已繳保費後的餘額歸課綜所稅;及年金保險給付提供合理的租稅優惠部分,則各方意見不一。

保險業及主管官署認為一旦保險給付要課稅,就失去保險危險分擔、急難救助的精神,也不利正在推動的年金險的發展,因而持保留態度。

財政部及財政學者基於財政收入及租稅公平原則,則大都持贊成態度。

諸多問題尚待討論與釐清如何求取平衡,當有賴財改會的睿智決定,以下僅略抒己見:死亡給付:改採定額免稅,相信大家都不會有太大反對意見,只是定額要訂多少莫衷一是,從100萬至6,000萬元皆有人主張。

個人以為對此財政部或可寬鬆些,因為對大戶而言,尚有其他管道,如將資產置於海外,以規避遺產稅。

免稅金額訂得太低,可能削弱其投保意願,反而影響到我國保險業的發展。

滿期給付:滿期給付具有儲蓄及投資性質,扣除已繳保費後餘額歸課綜所稅,個人以為尚屬合理,如能再給予一定金額的扣除額當然更公平(因儲蓄的利息有27萬元的免稅額,投資買賣股票所得可免稅)。

唯本項是否僅限於團體保險適用之,其餘類型保險的滿期給付另有規定?另要保人與受益人相同與否課稅方式是否不同?凡此,均待釐清。

年金給付:與滿期給付同具儲蓄及投資的性質,唯單純的年金保險(年金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具有保障老年生活的規劃,為政府重要的社會福利政策,可減輕政府未來在財政上的重大負擔,故何妨在租稅上給予較大優惠,在領取給付時給予完全免稅,或至少比照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每年領取金額在65萬元以下部分給予免稅,讓一般端賴老年年金過活者,在維持基本生活水準下,不致有還要納稅的困擾。

總之,保險金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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