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病給付及就醫津貼 | 農業保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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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開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病不能從事工作,以致喪失或減少收入,正在治療中者,自就醫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傷病給付及就醫津貼。

二、給付標準:(一)「傷病給付」分為「一般」或「增給」2種,給付標準如下:1.「一般傷病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月投保金額之70%按日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其傷病給付減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月投保金額之50%,且以一年為限。

2.「增給傷病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月投保金額2倍之70%按日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其傷病給付減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月投保金額2倍之50%,且以1年為限。

(二)適用「一般」或「增給」傷病給付:依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是否加收「增給傷病給付」保費為準。

(三)「就醫津貼」:被保險人無論參加「一般」或「增給」傷病給付,「就醫津貼」皆相同;門診每日新臺幣50元,住院診療每日新臺幣900元。

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時,由勞保局主動依「傷病給付」核給日數一併核給,不需另外填具申請書。

(四)「給付金額」=「傷病給付」+「就醫津貼」三、請領手續:農職保被保險人應檢具下列書件,經由投保農會向本局提出申請:1.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之診斷書。

3.職業傷並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如為從農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者,請另填具「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報保險人從事農業工作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本局印製表格)。

4.被保險人戶籍資料及加保之土地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四、給付之核發: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五、服務電話:總機:(02)2396-1266轉分機:2800六、應行注意事項:1.傷病給付係保障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工作」,以致收入短少者始得請領,故被保險人在傷病期間雖有治療但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不得請領。

又傷勢轉輕已能從事工作,僅能申請至從事工作之前1日止。

2.請領傷病給付需有實際就醫治療,未經就醫治療或已終止治療者不在給付範圍。

3.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應覈實填寫,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企圖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將按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2倍罰鍰;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2021-09-09文字客服TOP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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