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訂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死亡保險依保險期限區分分為

人壽保險商品(非投資型)需另檢送以被保險人年齡五歲、三十五歲、六十五歲之 ... 依保險商品是否提供契約撤銷權,分別列載下列警語: (1)保險商品提供契約撤銷權 ... 得於六個月期限屆滿前二週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六個月,展延以一次為限。

... 二十六、保單設計時產生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累積所繳保險費總和大於死亡保額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訂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公發布日:民國95年09月01日發文字號: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法規體系:保險局/人身保險目圖表附件:附件一、計算說明書、費率表及相關報表.DOC附件二、商品利潤分析及敏感度測試等之內容應包含項目.DOC附表一、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DOC附表二、○○○人壽保險公司(局)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DOC附表三、人身保險商品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DOC附表四、要保書送審聲明書(要保書單獨送審用).DOC附表五、人身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DOC附表六、保險商品利潤分析.DOC附表七、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DOC附表八、人身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DOC附表九、要保書部分變更聲明書(僅限要保書部分變更送審用).DOC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          訂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並自九十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附件: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一章 總則一、為便利人身保險商品審查,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人身保險商品定名,應表明商品之主要性質。

各險標準名稱如下:(一)人壽保險:1.傳統型、利率變動型或萬能人壽保險:(1)生存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生存保險。

(2)死亡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壽險。

(3)生死合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保險。

2.投資型人壽保險:(1)○○○○變額壽險。

(2)○○○○變額萬能壽險。

(3)○○○○投資連(鏈)結型保險。

(二)傷害保險:○○○○傷害保險。

(三)健康保險:○○○○健康保險。

(四)年金保險:1.傳統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2.投資型年金保險:○○○○變額年金保險。

(五)有關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之定名如下:1.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商品:○○○○勞退企業年金保險。

2.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勞退個人年金保險。

人身保險商品各險標準名稱之前應冠以保險業(如○○人壽或○○產物)之名稱,若為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應依附加險之性質於各險標準名稱之後加冠附加險名稱,亦得於標準名稱前(後)酌加冠年期,或抽象吉慶性、區別性及說明性名詞。

但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或誤導消費者之名詞。

人身保險商品定名如有不適用前三項標準者,應於送請主管機關審查時敘明理由。

三、保險業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核准方式辦理之新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件各四份及其光碟或磁片乙份送交主管機關,其如為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年金保險商品者,需另檢附下列文件及光碟或磁片乙份送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備查方式辦理之新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件各乙份及其光碟或磁片乙份送交主管機關及指定機構:(一)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詳附表一)。

(二)人身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詳附表二)。

(三)保單契約條款(具示範條款之對照表)。

(四)計算說明書、費率表及相關報表(應具備之內容詳附件一)。

(五)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詳附表三)。

(含商品利潤分析及敏感度測試分析結果之聲明。

上開分析應留存完整資料,供主管機關查核,其應具備之內容詳附件二)(六)要保書。

(具與要保書示範內容或經核准要保書內容之差異對照表,如僅新送審要保書者,需另檢附要保書送審聲明書如附表四)。

(七)人身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內容須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簽署確認無誤,內容詳附表五)。

(八)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者,應檢送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紅利分配辦法。

(九)辦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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