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仲介費用2021年最新更新說明 | 看護費用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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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類居家看護及幫傭申辦引進·宿舍委外管理降低人事成本·依企業需求引進外籍勞工服務:翻譯視訊服務,提供外勞仲介住宿服務(外勞村),提供外勞三十萬意外險服務外國人服務費按當次來台工作計算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3131號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所定相關事項之證明文件。

有關雇主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前揭證明文件時,應備下列文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生效:一、申請書或說明書。

二、申請當月之前三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前六個月每月之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繳勞工退休金、繳納工資墊償基金及勞工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之勞資會議紀錄文件影本(應檢附次數如附表)。

但不含臨時會議紀錄。

    另廢止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勞職許字第○九九○五○四九八五號令,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生效。

部長許銘春線上選工省時省力,專業合法,素質極佳外勞看護0元申請專案,北台灣僱主速洽詢政府核准立案專業外勞仲介·線上挑工省時方便·免費引進專案服務中·結合海外訓練及人力仲介範例一事業單位於107年5月21日提出申請,應檢附在申請日往前3個月期間內的相關文件,即同年2月21日到5月20日期間內所舉辦至少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又如事業單位於107年7月21日提出外勞仲介申請,應檢附在申請日往前3個月內的相關文件,即同年4月21日到7月20日期間內所舉辦至少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

範例二事業單位於107年11月21日提出申請,應檢附在申請日往前9個月期間(2月21日到11月20日)內,且至少每3個月舉辦一次的相關文件,即2月21日到5月20日期間內所舉辦至少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5月21日到8月20日期間內所舉辦至少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以及8月21日到11月20日期間內所舉辦至少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

範例三事業單位於108年2月21日提出外勞仲介申請,應檢附在申請日往前1年期間(107年2月21日到108年2月20日)內,且至少每3個月舉辦一次的相關文件,即107年2月21日到107年5月20日期間內所舉辦至少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107年5月21日到107年8月20日期間內所舉辦至少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107年8月21日到107年11月20日期間內所舉辦至少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以及107年11月21日至108年2月20日期間內所舉辦至少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

為配合《就服法》第52條修正刪除外國人聘雇期滿得出國1日規定,針對外國人聘雇期滿在台由原雇主續聘,或是聘雇期滿轉換由新雇主承接,勞動部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規定,按外國人當次來台工作時間累計計算,因此外國人原聘雇許可屆滿3年時,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的外國人,當次工作累計超過3年其服務費就以每月1,500元計,至於雇主的費用並未修正。

勞動部1月9日在行政院公報預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修正草案,收集各界意見將於1月16日截止,有意見者可寄至電子郵件聘滿3年者續聘或轉換   服務費每月不超過1500元勞動部指出,《就服法》第52條修正刪除外國人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之規定,故於原聘僱許可期限屆滿3年時,若外國人期滿係由原雇主續聘,因勞雇關係穩定且無磨合期間,第3年以後每月得收取之服務費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若係期滿轉換雇主,因其對我國工作生活環境熟悉,資訊管道暢通,同時因外國人不必出國,亦不須辦理離境、交通接送和簽證等作業,第3年起每月得收取之服務費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

勞動部說明,因此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規定,原條文增列「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台工作累計期間」文字,以使條文文義更加明確,避免在外國人曾入國工作之情況發生在台期間是否須前後併計之疑慮。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除完整聘雇期間3年者之外,若是有外國人前次是以遞補來台,可能在台工作只滿1年,就聘雇屆滿辦理續聘,因此以當次來台工作累計,外國人續聘後在台當次年資累計為第2年,其服務費為每月1,700元。

根據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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