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 | 智慧財產權目的

關於智慧財產權立法目的,在於透過法律,提供創作或發明人專有排他的權利,使其得自行就其智慧成果加以利用,或授權他人利用,以獲得經濟上或名聲上之 ...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簡稱IPR),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

因此,智慧財產權必須兼具「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以及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之特性。

就「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之特性而言,如果僅是體力勞累,而無精神智慧之投注,例如僅作資料之辛苦蒐集,而無創意之分類、檢索,並不足以構成「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

又此一「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如不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亦無以法律保護之必要,必須具有「財產上的價值」,才有如一般財產加以保護之必要。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由法律所創設的一種權利,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工業設計、積體電路電路布局(IC)、鄰接權、植物種苗、營業秘密與不公平競爭等。

關於智慧財產權立法目的,在於透過法律,提供創作或發明人專有排他的權利,使其得自行就其智慧成果加以利用,或授權他人利用,以獲得經濟上或名聲上之回報,鼓勵有能力創作發明之人願意完成更多更好的智慧成果,供社會大眾之利用,提昇人類經濟、文化及科技之發展。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概念,最早源起於1873年在維也納舉辦國際發明博覽會時,因各國對於外國發明缺乏足夠的保護而使欲參加者興趣不高,而有後來(1873年)「專利改革維也納公會」的召開,建立幾項專利制度應有的基本原則及促使各國政府對專利保護的國際共識。

其後又歷經1883年的「巴黎公約」、1886年的「伯恩公約」、1952年的「世界著作權公約」及1967年的「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當然,還有中間較不著名的大小會議、公約),一直演變至今,而有著作、專利及商標等不同領域類型的有形、無形的分門別類。

                                            專利權著作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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