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 | 再保險

再保險(Reinsurance)再保險,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危險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險人辦理保險,即保險的保險。

或視為保險人之間的責任分擔 ...再保險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再保險(Reinsurance)該條目對應的頁面分類是再保險。

目錄1再保險概述2再保險關係的確立3再保險的種類3.1比例再保險3.2非比例再保險4再保險的形式4.1臨時再保險4.2固定再保險5再保險的作用6再保險的合同條款7再保險案例7.1案例一:石油鑽井平臺再保險案[1]8參考文獻9相關條目[編輯]再保險概述  再保險,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危險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險人辦理保險,即保險的保險。

或視為保險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即分保。

保險市場上有眾多直接向投保人承攬業務的保險公司,這種直接面對社會各界各業投保人,承擔各類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習慣上稱為原保險人,或直接保險公司,其承攬的業務稱原保險。

然而畢竟每一家保險公司承擔風險的能力是有限的,是受其資本金和公積金數量限制的,為求得一定的經營規模和經營業績的穩定,增強競爭能力和提高經濟效益,保險公司還必須將其承保的危險責任進行合理安排。

因為事實上每一家保險公司所承保的業務,在每一險種上都達到相當規模,每一保險單位的保險金額都自然均衡是不大可能的。

保險公司所承保的業務是多種多樣的,有的保險金額不高,但出險概率卻較高,而有的保險金額相當高,且出險的概率也不低,各個險種的業務量也參差不齊。

有些責任還屬特殊風險,諸如衛星發射、核電站保險。

凡此種種,都說明保險公司在確定了自留限額之後,就必須按業務的性質和不同類別向其他保險人轉嫁一定風險,以控制自身所承擔的保險責任。

這時,原保險人或直接保險公司將超過自身承擔能力的保險責任分出去給其他保險公司,其本身就成了分出公司,而接受其分出業務的保險公司就成了分入公司,或稱為再保險人。

  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角色是相對於再保險關係而言的,而且是可以變換的。

分出公司為調劑業務險種和數量的需要,也會接受其他保險公司的業務,此時它就成了分入公司,同理,分入公司如若也有部分業務需在同行之間合作共擔,分出部分責任於其他保險公司,此時它便成為分出公司了。

如若再保險公司從若幹個直接公司(原保險人)處接受了分入業務,如果發現所接受的業務較集中於某一地區或某一險種,承擔的責任總額超過了其責任限額,那麼再保險人也需將承擔的一部分責任再分出去,以免巨額損失,這種再保險人的保險,再保險人責任轉分給其他保險公司的行為,就稱轉分保。

通過轉分保,使危險責任在更大範圍內實現了分擔,從而形成了全世界無數保險人互助互利,分攤損失的關係網。

由此可見,原保險與再保險是密切相關的,原保險需依托再保險而得以發展。

同樣,再保險的發展基礎是原保險,再保險的合同必須以原保險合同為前提條件,再保險的期限和保險責任也都是以原保險合同為基礎的,正因為有原保險分散業務責任的需要,才會促進再保險的發展。

  在保險人之間建立了再保險關係之後,原保險人將危險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轉嫁給了再保險人,那麼原保險人也需向再保險人支付一部分保險費,即分保費,當然原保險人在承保業務時也支出了部分費用,因此要向再保險人收取一定的手續費,即分保手續費。

當保險事故發生後,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按事先約定的責任比例,共同分攤損失賠款。

值得註意的是再保險人與原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任何直接的法律關係,再保險人不能收取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保費,受損的被保險人也不得向再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

當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時,原保險人必須嚴格按原保險合同的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而不得以再保險人未支付賠款為理由,拖延或拒付賠款。

再保險人也必須按再保險合同規定的內容,履行職責,也不能因原保險人沒有賠付而拒絕攤付賠款。

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都必須重合同、守信用,遵循保險的基本原則,按保險的客觀要求行事。

當然原保險與再保險也有一定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關係的主體不同。

原保險合同關係的主體,是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再保險合同關係的主體,雙方都是保險人,或一方是再保險公司。

  2、保險標的性質不同。

原保險合同保障的標的,有財產及其有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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