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碩士學位學程畢業證書
學生修讀相近學術領域課程或修讀跨領域學位學程課程,符合前項要件者,學校得 ... 或碩士學位之學生,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規定,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 ... 由原就讀學校授予學位,並於所頒給之學位證書附記雙主修學校及學系名稱。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學位授予法EN修正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法 107.11.28 修正之第 4 條及第 5 條第 1 項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行政>教育部>高等教育目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第1條學位之授予,依本法之規定。
第2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第3條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
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
前項各級學位,由授予學校依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訂定各類學位名稱;其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各類學位名稱之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4條專科學校及大學修讀副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副學士學位。
第5條大學修讀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學生修讀相近學術領域課程或修讀跨領域學位學程課程,符合前項要件者,學校得依其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授予學士學位,不限於學生原入學之院、系、學位學程規定。
但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者,不包括在內。
前項相近學術領域之認定基準,由辦理學位授予之所屬學院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定之。
就讀主管機關核定之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學位專班之學生,修業期間滿二年及修滿八十學分,經考核成績合格並向就讀學校申請保留學籍獲許可後就業者,授予副學士學位。
前項申請保留學籍之學生,於保留學籍期限屆滿前返校就讀且符合第一項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6條空中大學修讀副學士、學士或碩士學位之學生,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規定,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予學位要件者,分別授予各該學位。
第7條大學修讀碩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碩士班,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各該類科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碩士班屬專業實務者,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專業實務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二項之各該類科,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碩士論文之認定範圍、資料形式、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8條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校長遴聘之。
前項委員,應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三、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四、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資格之認定基準,由辦理學位授予之各系、所、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定之。
第9條大學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一、修滿應修學分。
二、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博士學位候選人依法修業期滿,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
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博士班,其學生博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各該類科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之各該類科,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代替博士論文之認定範圍、資料形式、內容項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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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行政>教育部>高等教育目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第1條學位之授予,依本法之規定。
第2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第3條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
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
前項各級學位,由授予學校依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訂定各類學位名稱;其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各類學位名稱之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4條專科學校及大學修讀副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副學士學位。
第5條大學修讀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學生修讀相近學術領域課程或修讀跨領域學位學程課程,符合前項要件者,學校得依其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授予學士學位,不限於學生原入學之院、系、學位學程規定。
但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者,不包括在內。
前項相近學術領域之認定基準,由辦理學位授予之所屬學院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定之。
就讀主管機關核定之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學位專班之學生,修業期間滿二年及修滿八十學分,經考核成績合格並向就讀學校申請保留學籍獲許可後就業者,授予副學士學位。
前項申請保留學籍之學生,於保留學籍期限屆滿前返校就讀且符合第一項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6條空中大學修讀副學士、學士或碩士學位之學生,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規定,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予學位要件者,分別授予各該學位。
第7條大學修讀碩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碩士班,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各該類科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碩士班屬專業實務者,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專業實務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二項之各該類科,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碩士論文之認定範圍、資料形式、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8條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校長遴聘之。
前項委員,應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三、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四、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資格之認定基準,由辦理學位授予之各系、所、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定之。
第9條大學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一、修滿應修學分。
二、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博士學位候選人依法修業期滿,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
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博士班,其學生博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各該類科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之各該類科,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代替博士論文之認定範圍、資料形式、內容項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