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第 六 條

6‧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 ... 保險業銷售​商品之招攬廣告,應遵守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 ... 人身保險業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淨空法師:【我們來到這個世界的原因】【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20/07/14【貼心小幫手】(1)免費索取word檔(2)PC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PC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PC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公布日期】108.04.09【公布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09402086580號函准備查訂定全文9條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0970254832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4、7條條文3‧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10002541001號函准予備查修正全文10條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1000265772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3、5條條文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1010204698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全文10條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20210042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9條條文;增訂第4-1條條文7‧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610961480號函同意備查增訂第5-2條條文;並自備查後六個月施行8‧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2號函同意備查增訂第4-2條條文【法規內容】第1條  為規範保險業招攬廣告之行為,並保障消費大眾權益,以維護保險業之專業形象,特訂定本自律規範。

第2條  保險業銷售商品之招攬廣告,應遵守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等相關法令,並恪遵本自律規範。

第3條  本自律規範所稱之「廣告」,係指運用下列傳播媒體或於公開場所,就各項保險商品相關事務為傳遞、散布或宣傳:  一、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二、宣傳單、海報、廣告稿、新聞稿、信函、簡報、投資說明書、保險建議書、公開說明書、貼紙、日(月)曆、電話簿或其他印刷物。

  三、電視、電影、電話、電腦、傳真、手機簡訊、廣播、廣播電臺、幻燈片、跑馬燈或其他通訊傳播媒體。

  四、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任何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

  五、與公共領域相關之網際網路、電子看板、電子郵件、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

  六、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

  七、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

第4條  保險業從事保險商品銷售招攬廣告,應依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及保護金融消費者之精神,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載明或聲明公司名稱、地址、電話。

  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正確性,不得有誇大不實,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比較性廣告,保險業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三、廣告所使用之文宣,應以公司名義為之,其內容應經公司核可,並應與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保險單條款、費率及要保書等文件相符。

  四、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五、對保險商品或服務內容之揭露如涉及利率、費用、報酬及風險時,應以衡平及顯著之方式表達。

  六、壽險業應依據「補充訂定分紅人壽保險單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資訊揭露相關規範」規定揭露相關資訊。

  七、分紅保單不得以分紅率多寡為招攬廣告。

保險業不得將分紅金額與同業、銀行存款或其他金融商品之報酬作比較性廣告。

  八、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勸誘保戶提前解約或贖回。

  (二)藉主管機關對保險商品之核准、核備或備查,而使消費者誤認政府已對該保險商品提供保證。

  (三)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預為宣傳廣告或促銷。

  (四)對於過去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