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丟下的一枚震撼彈 | 善意複保險理賠

4月23日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6號解釋,對人身保險不適用複保險做出明確規範後 ... 但在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中,除了約定以殘廢或死亡為理賠條件,屬於定額保險 ... 認為有適用複保險的必要(因醫療費用無法事先確定,故此類複保險均為善意複 ...1105SMTWTFS會員登入還不是會員?立即加入記住Email忘記密碼?管理者登入記住帳號標題來源類別發行日期閱讀權限-選擇來源-新聞月刊季刊其他無-選擇類別-財經時勢市場動態健康醫療百科調查&排名公、勞、農、健保醫療、健康保險投資理財退休規劃人壽保險財產保險現代看保險市場訊息~-會員種類-書城會員電子報會員新聞會員新聞會員Plus不放置新聞------------新聞搜尋><會員登入|會員中心新聞搜尋2021年5月11日星期二今日要聞《現代保險健康理財》媒體集團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現代保險》書城財經時勢市場動態健康醫療百科調查&排名公、勞、農、健保醫療、健康保險投資理財退休規劃人壽保險財產保險市場訊息收件人姓名:小姐先生收件人Email:寄件人電話:顯示不顯示新聞 財經時勢大法官會議丟下的一枚震撼彈文/蔡佩君(壽險公司法務室資深專員)|2004.06.01 (月刊)長久以來,複保險究竟應不應該適用在人身保險上,在保險學界與實務界中,都是一個爭論不休的問題;直到司法院大法官於93年4月23日做成釋字第576號「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似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的解釋,這個爭議多時的問題在法律上才算初步有了結論。

複保險的規範旨在避免不當得利所謂複保險,係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就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期間重疊的保險契約。

對複保險加以規範,主要是考量保險制度的目的在於分散危險、填補損害,基於保險法上「不當得利禁止原則」,如果允許重複賠償,不但違背保險制度設計的原意,也容易造成保險濫用、甚至是道德危險的行為,反而使得受領重複賠償的利益,變成促使保險事故發生的誘因。

保險法上的損害,可以區分為具體損害與抽象損害兩種。

具體損害係指損害的價值可以用金錢估算出來者,如財產損害、對第三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責任損害等;填補具體損害的保險,即為損害保險。

而抽象損害是指損害無法量化者,如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的完整性等所受到的損害;填補抽象損害的保險,由於保險標的價值無法估計,通常由保險當事人就一定數額達成合意,以該定額做為保險金額,稱做定額保險。

主張人身保險亦適用複保險規定者,其理由不外乎:保險法既然將複保險規定列於總則章下,則依體系解釋,不論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均應一體適用;再者,實務上類似金手指、金腳趾案例層出不窮,如不適用複保險規定,恐怕無法扼抑「以命換錢」的高道德危險案件。

人身無價不適用複保險規定大法官釋字第576號解釋正面肯定了「人身無價」的觀點,認為人身保險非以填補被保險人財產上的具體損害為目的,被保險人的生命、身體完整性既然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自然無從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僅得於締約時,事先約定一定金額做為事故發生時給付的保險金額,所以人身保險契約與填補財產上具體損害的財產保險契約有所不同,沒有不當得利的問題,亦不適用複保險的規定。

然而,依保險法第13條的分類,人身保險包括了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等4種。

大法官釋字第576號解釋僅概括宣示人身保險不適用複保險規定,並未就各種態樣的人身保險加以區別,那麼,是不是所有的人身保險,通通不適用複保險規定呢?健康險、傷害險屬於損害補償性質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兩者均屬定額保險,不適用複保險較無爭議。

但在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中,除了約定以殘廢或死亡為理賠條件,屬於定額保險性質之外,也有以填補被保險人醫療費用或喪葬費用支出的費用保險,因其屬於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的過渡類型,有學者將其稱為「中間性保險」。

如果考量當事人於訂約時並無法預知將來會有多少費用支出,而人身無價,被保險人當然可以依其需求,於對價平衡的前提下,購買主觀上認為足額的醫療費用保險,以減輕其內心對於將來可能產生醫療支出的憂慮程度。

但如果考量事故發生後,醫療費用支出的數額是可以用金錢計算的,該部分仍應回歸損害填補原則及不當得利禁止原則,認為有適用複保險的必要(因醫療費用無法事先確定,故此類複保險均為善意複保險),否則極可能誘使被保險人藉由住院或其他醫療行為,以獲得超過「實際醫療費用支出」的利益。

大法官的解釋只是一個起點保險契約是最大善意契約,應以誠信原則為其根本核心。<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