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 ...目前線上:1206人,瀏覽人次:604874054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立法沿革: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81260156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法規體系:/行政/衛生/健保歷史沿革1.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24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自102年1月1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3126052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12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81260156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立法總說明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

為使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召開時,能有病友團體列席參與,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增列病友團體列席代表二人。

法規異動修正[修正]第四條本會議召開時,應邀下列代表出席:一、主管機關及其所屬藥物管理機關代表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九人,其中具專科醫學背景者至少四人。

三、被保險人代表三人。

四、雇主代表三人。

五、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人數如下︰(一)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一人。

(二)台灣醫院協會一人。

(三)醫學中心、區域醫院、社區醫院、基層診所,各二人。

前項代表應依下列方式產生︰一、機關代表:由該機關指派。

二、專家學者:由保險人遴選。

三、被保險人及雇主代表:由保險人洽請相關團體推薦後遴選之。

四、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由相關團體推派。

保險人得洽請相關團體,分別推派藥物提供者代表三人、病友團體代表二人,列席本會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立法理由〕一、考量藥物專業諮詢需求,本辦法業已明定藥物提供者代表三人列席;為使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召開時,能有病友團體參與,爰比照藥物提供者,於第三項增列病友團體列席代表二人。

二、有關病友團體,係指經內政部或衛生福利部立案,並以倡導病人權益為目的所組成之非營利團體,且參照保險人所建立之「新藥及新醫材病人意見分享平台」已考量資訊分享具正確及參考性,故須為該平台註冊登記者。

三、列席者依本會議運作現況,本可經主席徵詢後,表達意見,爰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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