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判解新訊-於保險契約定型化條款為內容控制之司法 ... | 富邦phib條款

於保險契約定型化條款為內容控制之司法審查時,本於規範之完整性,可藉 ... 號原告莊子瑩訴訟代理人蔡錫欽律師王芊智律師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 1、如附表1-1 所示有關A 附約(PHIB 附約) 請求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金部分 ...加入會員購買授權與點數列印時間:110/05/1818:56《》於保險契約定型化條款為內容控制之司法審查時,本於規範之完整性,可藉由消費者保護法補充保險法第54條之1規定之不足2013-10-28裁判字號:101年保險字第4號案由摘要:給付保險金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資料來源:司法院相關法條:民法第129條(99.05.26)保險法第54、54-1、65條(100.11.30)消費者保護法第2、12、16、17條(94.02.05)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14條(92.07.08)精神衛生法第3、19條(96.07.04)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條(98.01.19)要  旨:於進行保險條款內容控制之司法審查時,本於規範之完整性,消費者保護法乃可補充保險法第54條之1規定之不足,於判定保險條款是否無效時,不以同條規定為限,於保險條款有違誠信原則及其他顯失公平,諸如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或契約主要權利義務因受條款限制致契約目的難以達成時,該保險契約定型化條款應屬無效,而一部無效之效果,乃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之規定,定其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保險字第4號原告莊子瑩訴訟代理人蔡錫欽律師王芊智律師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本源訴訟代理人李昌明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民國10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柒萬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於以新台幣壹佰捌拾柒萬仟元反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請求駁回。

事實與理由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89年8月1日向被告前身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富邦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安泰保本終身壽險,保單號碼為Z000000000-00號,保險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繳費20年保險期間至終身,而此份主契約下有「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保險附約」(下稱系爭A附約)、「住院醫療定期保險附約(87)」(下稱系爭B附約)及「保險費豁免附約」(下稱系爭C附約)。

原告於96年11月起因罹患重鬱症,經醫院判定須長期住院診治,是原告按系爭A附約可請求保險金1,166,000元,而按系爭B附約可請求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1,607,000元,詎被告逕分別以系爭A附約第14條第8款將精神疾病列為除外不保事項以及以系爭B附約第9條第5項限制精神疾病被保險人請領保險金之範圍而拒保,顯分別與系爭A附約第2條第5款、第9條至第13條之保險範圍及與系爭B附約第2條第4款、第5條規定,有矛盾、疑義,然因應做有利於原告之解釋,是系爭A附約第14條第8款及系爭B附約第9條第5項規定自屬無效。

縱認系爭A、B附約無條款相互矛盾而生疑義之情形,惟被告卻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原告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即罹患精神疾病,嚴重限制原告保險範圍而明顯不利原告,且大幅度限制甚至侵害原告請領保險金之權利,致保險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故系爭A附約第14條第8款及系爭B附約第9條第5項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3款規定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第1、3款規定為顯失公平,複依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為無效,職是,被告仍應依約給付原告保險金。

再者,原告於96年11月起,至100年5月止,近4年間原告最高出院天數為87天,且病情不穩定需長期住院治療,致無法尋得合適工作,從而已持續4年無法經由工作獲取報酬,是原告業已符合系爭C附約第2章第2條之豁免保費附約規定,而應豁免原告主契約及其附約之保險費,為此,爰依系爭A、B、C附約提起本訴。

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77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依約豁免原告之保費。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A附約第14條規定之除外約定,係就特殊事項不負給付責任之約定,屬契約原則以外之例外約定,符合法律或契約條款擬定及解釋原則,而系爭A附約第2條第5款乃屬契約條款就被保險人何時發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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