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技術入股之法律問題 | 技術入股是什麼

具有專利申請資料之技術入股,是指技術擁有人,將技術轉化成申請專利之文件,包括申請專利範圍、詳細說明書以及圖式,進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專利申請,該等文件即屬 ...智財情報出版品(專利)出版品(雙週專利電子報)出版品(商標)出版品(著作/法律/訴訟)出版品(專刊/叢書)案例(專利)案例(商標)案例(著作/法律/訴訟)案例(其他)首頁»智財情報»出版品(專利)出版品(專利)專利技術入股之法律問題(廖正多法律所律師)(2009/04)成立公司,經營商業,都需要資金。

涉及技術類的商業,除了資金之外,也需要技術。

大至航太飛機,小至螺釘接合,都涉及技術。

因此,想要成立公司經營商業的人,除了募集資金外,尚需尋求市場需要的技術。

公司之股份,可分為資金之股份與技術之股份。

而在技術的領域裡,表現在外,可以形成可見技術的情形,可分具有專利申請資料與非具有專利申請資料之技術文件。

技術之股份亦可分為有專利申請資料之技術股份與非具有專利申請資料之技術股份。

本文試著從具有專利申請資料與非具有專利申請資料之技術股份二方面,進行探討相關之專利技術入股之法律問題。

1.具有專利申請資料之技術入股具有專利申請資料之技術入股,是指技術擁有人,將技術轉化成申請專利之文件,包括申請專利範圍、詳細說明書以及圖式,進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專利申請,該等文件即屬具有專利申請資料之技術。

當此技術擁有人主張要以這技術作為入股的條件時,便發生具有專利申請資料之技術入股法律問題。

依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同條第5項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民法第667條第2項規定「合夥出資,得為其他財產權或其他利益代之」。

此即為技術入股之法律依據。

在以具有專利申請資料之技術入股之場合,其技術即該專利申請資料本身。

如何進行評估,是董事會或合夥人的權責。

董事會或合夥人應進行的評估工作,包括該專利申請的有效與否,即該專利申請是否具有先前技術而可以否定該專利申請的有效性,以及該專利申請是否有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同進而核發專利證書。

董事會或合夥人也應該進行評估該專利申請的市場需求性以及利潤可能性,並進行評估該專利申請是否具有欺騙性,是否明知而故意取無效之專利申請濫竽充數想要騙取專利入股。

以上董事會或合夥人於評估以專利申請技術入股之情形,所衍生之法律問題,即是本文欲探討之主題。

1.1專利申請是否合法有效專利申請,是技術擁有人持技術本身,形成文字及圖式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欲取得專利證書。

專利申請是否合法有效,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有幾個前提應先予建立。

首先,我們需加以認識的是,提出申請並不一定可以取得專利證書,有可能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現該申請具有先前技術,或有其他事由足以影響其合法性,而不能發予專利證書。

其次,取得專利證書並不表示專利即合法有效,有可能因為他人舉發等行為,而使專利證書事後遭撤銷。

再者,縱使專利證書尚未有被撤銷之情事,亦不表示該專利申請之技術文件於法律上完全穩固無誤,亦有可能因訴訟之關係,智慧財產法院裡進行訴訟之他造提出足以影響該專利申請合法有效之文件,而使該專利申請形成無效之局面。

在此等認識的前提下,董事會或合夥人進行評估專利申請技術入股是否有合法有效之問題,應不能侷限於申請是否提出或證書是否取得等議題上,而應全面性地探討該專利申請在技術上的等級,並進行廣泛的蒐集比對,始能了解是否具有上述所提到可能會造成專利申請無效。

1.2專利申請是否具有市場需求性及利潤可能性專利申請的意義,純粹只是技術上的認識與了解而已,該等技術是否可以對公司產生利潤或實際的市場會有什麼反應,或以國際上的地理空間人文環境之狀況下,何時何地才是實施該等專利較佳的時機及地點,都是董事會或合夥人應列入評估的項目。

有些專利申請,在技術面的評價上,十足具有把握,但市場上並不接受以該等技術所造出之高價商品。

有些專利申請,雖不具有很好的技術層次,但可能會帶來公司重要的利潤。

因此,進行評價專利申請技術入股的數額時,市場需求性與利潤可能性,應列為重要的考量因素。

1.3專利申請是否具有人為的不法詐欺專利申請的擁有人,持專利申請欲完成技術入股的目的,其具有一定的利益,如果經董事會或合夥人通過,該擁有人即可免出資金而享有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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