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及洪水保險附加條款 | 颱風 引起之 山崩 土石流 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 屬於

颱風及洪水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保險適用)(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 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颱風或洪水所致之毀損或 ...返回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首頁網站選單返回首頁網站登入流量統計網站導覽網站選單公會及會員公司資訊認識公會公會介紹本會章程組織架構採購招標會員公司基本資料金管會重大裁罰公布組織專區秘書室訊息公布採購招標火險委員會火險商品火險費率規章理賠小幫手常見問答集水險委員會水險商品簡介逾齡船加費規定索賠須知損害防阻國外詐欺犯罪訊息理賠實例彙編壹.英國協會貨物運輸險條款介紹一貳.貨物運輸保險介紹參.貨物運輸保險投保注意事項(一)肆.貨物運輸保險投保注意事項(二)意外險委員會工程險條款最低投保金額強制公共意外責任險法規財政部核准商品意外險備查或核准商品常見問答集汽車險委員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宣導專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常見問答集任意汽車保險保戶服務暨申訴中心理賠實例彙編防竊專刊傷害險及健康險委員會傷害險恐怖主險微型保險專區通報資料查詢表示範條款會計財務委員會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明細表RBC及年度檢查報表相關法規產物保險業會計制度綜合委員會金融友善服務專區防制洗錢專區常見問答集資訊委員會保險資訊專題業務員管理委員會國際事務委員會國際保險機構介紹國際保險事務研討會訊息精算委員會自律監控委員會公告事項工程險委員會會員專區傷害險恐怖主義共保資訊系統重大災害損失預估通報會員公司基本資料管理保險相關連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中華民國保險學會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更多連結##資料專區FACTBOOK保險大道期刊全國法規資料庫金管會重大裁罰公布公會自律規範專區資料公開(OpenData)友善連結政府公共建設案專區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金融科技創新基地友善連結颱風及洪水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及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並自96年8月1日實施本站消息分月文章颱風及洪水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及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並自96年8月1日實施颱風及洪水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及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並自96年8月1日實施火險商品/2012-04-05/人氣:7010颱風及洪水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保險適用)(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96年7月18日(96)產火字第016號函備查(公會版)  第一條: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颱風或洪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臨時住宿費用: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第二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須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

第二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則不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

 第二條:定義 本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標的物:指本附加條款承保之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

但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三十條第一項動產自動納入之約定於本附加條款不適用之。

二、颱風:本附加條款所稱之颱風係指經中央氣象局就台灣地區發佈有陸上颱風警報者。

三、洪水:本附加條款所稱洪水係指由海水倒灌、海潮、河川、湖泊、水道之水位突然暴漲、氾濫,或水壩、水庫、堤岸崩潰,或豪雨、雷雨之積水導致地面遭水迅速淹沒之現象。

第三條:自負額對於第一條所列每一次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須先負擔本附加條款所載明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就理算後應賠償金額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責任。

如有複保險或其他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除另有約定外,應按個別之自負額扣減。

如有不足額保險,本公司先按不足額保險比例計算賠償額,再扣減自負額後負賠償責任。

陸上颱風警報解除後,再度發佈之陸上颱風警報視為另一次事故,仍依照本條第一、二、三項自負額約定辦理。

洪水退去七十二小時後,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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