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消息 |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住宅火災保險關於清除費用之賠償何者有誤

擴大地震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及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98年4月1日實施) ...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 ... 之住宅建築物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如遇有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同時應負 ...Close分月文章電子報列表管理區文章分類政令宣導專區新聞稿秘書室本站消息Back本站消息擴大地震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及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98年4月1日實施)2012-04-05·chienlun·火險商品·人氣:7947擴大地震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保險適用)(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97年11月4日(97)產火字第017號函備查(公會版) 第一條 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毀損或滅失,於扣除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給付之部分,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之效力本附加條款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住宅火災保險附加地震基本保險或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為生效要件。

 第三條 額外費用之賠償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下列各項費用,亦負賠償責任: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臨時住宿費用:本附加條款所承保之住宅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他處,所支出之合理且必需之臨時住宿費用並附有正式書面憑證者,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須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

第一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則不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

本附加條款承保之住宅建築物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如遇有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第一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部分以該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優先賠付,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 用詞定義本附加條款用詞定義如下:一、保險標的物:指本附加條款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

但主保險契約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動產自動納入之約定於本附加條款不適用。

二、地震:本附加條款承保之地震以中華民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監測並紀錄之自然地震為限。

 第五條 自負額保險標的物因本附加條款第一條所列每一次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僅就理算後應賠償金額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責任。

但住宅地震基本保險須給付時,免負擔本附加條款之自負額。

前述事故,在連續一六八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

如有複保險或其他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除另有約定外,應按個別之自負額扣減。

如有不足額保險,本公司先按不足額保險比例計算賠償金額,再扣減自負額後負賠償責任。

臨時住宿費用之賠償免扣除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自負額。

 第六條 不保事項本公司對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各种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幅射引起之任何損失。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徵用、沒收等。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地震引起洪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六、政府命令之焚燬或拆除。

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燬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土地改良費用及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Loss),亦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承保住宅建築物之保險金額承保住宅建築物保險金額之約定係以重置成本為基礎,依其投保時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金額為重置成本,並依該重置成本約定保險金額。

前項「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所載之造價於本附加條款約定保險金額後,因物價變動有所調整時,要保人得參考並於取得本公司之書面同意後調整保險金額。

 第八條 承保住宅建築物內動產之保險金額承保住宅建築物內動產之保險金額,除另有約定外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