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 非流動資產會計科目

流動資產,指非受限制之現金及約當現金、短期投資及其他預期能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一年內變現或耗用之資產。

流動資產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 ...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淨空法師:【只有到極樂世界,才能圓滿的照顧你所掛念的人】【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20/11/28【貼心小幫手】(1)免費索取word檔(2)PC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PC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PC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公布日期】107.12.10【公布機關】經濟部【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三月十二日經濟部(55)經商字第05381號令訂定發布2‧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三月五日經濟部(62)經商字第05694號令修正發布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經濟部(85)經商字第8521320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3條4‧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經濟部(90)經商字第09002188540號令修正發布第2、16、29、41條條文5‧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濟部(90)經商字第09002269250號令修正發布第25、34、40條條文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經濟部(91)經商字第09102054180號令增訂發布第34-1條條文【原條文】7‧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5024312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3024305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5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但商業得自願自一百零三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本準則9‧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425960號令修正發布第2、17、18、20、45條條文;除第2、17條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章節索引】第一章 總則 §1第二章 會計憑證 §5第三章 會計帳簿 §9第四章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14第五章 附則 §45【法規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1條  本準則依商業會計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但商業自一百零七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得自願比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之一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並從其規定編製財務報表,不受本準則相關規定之限制。

   --107年12月10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內容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第3條  本準則所列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商業得因實際需要增訂。

  記帳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名稱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第4條  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各種帳簿之明細帳簿及財務報表之明細表,商業得按實際需要,自行設置。

回索引〉〉第二章  會計憑證第5條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內部憑證由商業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第6條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商業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7條  記帳憑證之編製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

  為證明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之原始憑證得另行彙訂保管,並按性質或保管期限分類編號,互註日期、編號、保管人、保管處所及編製目錄備查。

第8條  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迄日期、頁數,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

保管期限屆滿,經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核准,得予以銷毀。

回索引〉〉第三章  會計帳簿第9條  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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