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核保理賠人員資格 | 核保與理賠

三、曾任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理賠人員,並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一年以上者。

四、取得國內外保險學會、保險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並具聲譽卓著之保險專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郵政法規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郵政法規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查詢專區|下載專區|郵政出版品|網站導覽|ENGLISH字型大小字型小字型中字型大郵政四法郵政子法營業規章郵政法規下載:::郵政四法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查詢請輸入關鍵字首頁 > 郵政四法 > 郵政法 > 第五章核保理賠人員資格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680號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7938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及第49條條文;並刪除第20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700130971號令修正公布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第 5-1、6-1 條條文;並刪除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80023515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第三章負責人之資格第四章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第五章核保理賠人員資格第六章業務員管理第七章附則第五章核保理賠人員資格第四十二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核保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或相當高等考試之考試及格,曾修習保險相關學科合計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並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四年以上者。

二、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理賠人員,並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一年以上者。

四、取得國內外保險學會、保險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並具聲譽卓著之保險專業機構授予相當於保險業核保人員之資格,並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一年以上者。

五、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保險業核保人員資格證書者。

第四十三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理賠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或相當高等考試之考試及格,曾修習保險相關學科合計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並實際協助處理理賠業務四年以上者。

二、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實際協助處理理賠業務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核保人員,並實際協助處理理賠業務一年以上者。

四、取得國內外保險學會、保險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並具聲譽卓著之保險專業機構授予相當於保險業理賠人員之資格,並實際協助處理理賠業務一年以上者。

五、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保險業之理賠人員資格證書者。

第四十四條最近五年內曾因故意犯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擔任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核保、理賠人員;已擔任者,應予解任。

第四十五條同時具有核保及理賠人員資格者,僅得擇一擔任核保或理賠人員。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理賠人員不得對其三年內曾核保簽署之案件執行理賠簽署業務。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核保或理賠人員不得對其曾招攬之案件執行核保或理賠簽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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