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 | 人身保險人可為法人或自然人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當被 ... 1、人身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僅限於有生命的自然人。

... 的年齡、期限作為保險事故的保險,法人或未出生的胎兒以及死者,都不可以作為保險對象。

人身保險合同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目錄1什麼是人身保險合同2人身保險合同的種類3人身保險合同的特點4人身保險合同的常見條款5人身保險合同與財產保險合同的區別[編輯]什麼是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當被保險人發生死亡、傷殘、疾病或生存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保險人根據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協議。

[編輯]人身保險合同的種類  1、人壽保險合同  人壽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或生存為保險事故的人身保險合同‌。

人壽保險的基本內容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齡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人壽保險是人身保險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種類‌。

  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基本保險責任‌,‌可附加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需要醫療或收入損失的保險責任‌。

  3﹑健康保險合同  以被保險人因疾病需要醫療或造成殘疾或收入損失等為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合同‌。

[編輯]人身保險合同的特點  人身保險合同除具有保險合同的一般屬性外,與財產保險合同相比較,還具有以下特點:  1、人身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僅限於有生命的自然人。

因為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作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作為保險事故的保險,法人或未出生的胎兒以及死者,都不可以作為保險對象。

  2、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額,是由保險合同當事人根據被保險人的需要和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的能力約定的。

由於作為保險標的的人的壽命和身體難以用金錢計算價值,所以,在人身保險中不存在保險價值,不會出現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或者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情形,也不適用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

[編輯]人身保險合同的常見條款  1、不可抗辯條款  人壽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後,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理由解除合同。

  這是一條有利於投保人的規定。

如果保險公司發現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重要事實,只能在生效或復效二年內以此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或解除合同,超過兩年的可抗辯期,這個權力即告喪失。

  2、自殺條款  如果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以內自殺,保險公司不給付保險金。

如果自殺發生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之後,保險公司可以給付保險金。

  3、寬限期條款  對於分期交費的保單,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沒能按期交費,保險公司給出一定的寬限期(一般為60天),在這段時間內保單仍然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予負責。

如超過寬限期還沒交納保費,則保單有可能失效。

  4、復效條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納保費致使保單失效後二年之內,投保人可向保險公司申請復效,經過保險公司審查同意後,投保人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利息,保單可恢復效力。

  5、不喪失價值條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後,保單會積存一定的責任準備金。

這種準備金不因保單效力的變化而喪失其現金價值。

投保人若要退保,這部分現金價值應由保險公司退還給投保人。

  6、誤報年齡條款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還投保人。

  7、受益人條款  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受益人可以為一人或數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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