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外幣賺匯差,屬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匯差

買賣外幣賺匯差,屬財產交易所得 ...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外45萬元係屬美金買賣匯差產生之匯兌利得,因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扣 ...X訊息關閉x首頁>公告訊息>新聞稿>本局新聞稿>買賣外幣賺匯差,屬財產交易所得 :::新聞稿行政院新聞(連結至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財政部新聞(連結至財政部)本局新聞稿:::X轉寄好友「*」為必填欄位*寄件者(必填)*收件者(必填)*郵件內容(必填)*驗證碼(必填)重新產生驗證碼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買賣外幣賺匯差,屬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外幣的匯兌損益,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匯兌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局以實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6年間以新台幣1,500萬元向銀行兌購美金辦理定期存款,於107年間到期將美金本息全數結售換回新台幣1,575萬元,增益75萬元(1,575萬元-1,500萬元)當中,屬於定期存款利息收入30萬元,銀行依法辦理扣繳申報,甲君也併入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外45萬元係屬美金買賣匯差產生之匯兌利得,因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扣繳之所得,銀行無扣繳義務,甲君誤以為不用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漏報該筆所得而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應稅所得辦理結算申報,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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