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損失 | 商業損失英文
所謂賠償損失,是指合同當事人由於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 同時,若防止措施將嚴重損害其自身利益,或有悖於商業道德,或所支付的代價過 ...賠償損失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目錄1什麼是賠償損失2賠償損失的特征3賠償損失的原則4賠償損失的範圍5賠償損失的方式6賠償損失的計算7違約損害賠償與其他違約責任形式的區別[編輯]什麼是賠償損失 所謂賠償損失,是指合同當事人由於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時,由違約方以其財產賠償對方所蒙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賠償損失是世界各國所一致認可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種違約救濟方法。
它不僅適用於違約責任,也適用於侵權行為及其他一些民事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不僅適用於有效合同的違約行為,也適用於無效合同所造成的損害賠償。
本文所研究的賠償損失,僅指因違約所負的賠償損失。
[編輯]賠償損失的特征 1、違約的賠償損失是合同違約方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形式。
違約賠償損失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並且違約方違反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如果當事人一方違反的不是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合同沒有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等,其所要承擔的不是違約的賠償損失責任,而是應當承擔締約過失等其他責任。
2、違約的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
違約的賠償損失是強制違約方給非違約方所受損失的一種補償。
違約的賠償損失一般是以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為標準。
這與定金責任、違約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有所區別。
3、違約的賠償損失具有一定的隨意性。
我國《合同法》允許合同當事人事先對違約的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予以約定,或者直接約定違約方付給非違約方一定數額的金錢,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
4、違約的賠償損失以賠償非違約方受到的實際全部損失為原則。
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會遭到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這些損失都應當得到補償。
[編輯]賠償損失的原則 因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時,依法應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其損失的賠償應遵循下列原則進行: (一)完全賠償原則 所謂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
換言之,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且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完全賠償是對受害人的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
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來看,由於違約當事人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當事人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
當然,《合同法》中所稱的完全賠償是指對受害人遭受的全部財產損失予以賠償,同時此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
各國合同法律對違約損害賠償往往採用完全賠償原則。
我國民事立法也採用了完全賠償的原則。
根據《合同法》第113條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我國採用了大陸法系國家的做法,損失僅指財產損失。
此外,關於損失是否包括間接損失?何為間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屬於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更為學者之間所爭議。
根據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還應賠償可得利益損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失。
直接損失為現存的損失,可以說“看得見,摸得著”的損失,一般也不會產生爭議。
關鍵是如何掌握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後債權人可以實現或者取得的收益。
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點:(1)未來性。
可得利益不是現實的利益,而是一種未來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須是經過合同違約方履行後才能獲得的利益。
(2)期待性。
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是合同當事人能夠預見的損失。
(3)可得利益具有一定的現實性。
儘管可得利益並非訂立合同時就可實際享有的利益,但這種利益並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違約方不違約,是非違約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二)合理預見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之基本原則出發,應將這種損害賠償的範圍限制在合理的範圍之內。
許多國家及國際公約均
賠償損失是世界各國所一致認可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種違約救濟方法。
它不僅適用於違約責任,也適用於侵權行為及其他一些民事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不僅適用於有效合同的違約行為,也適用於無效合同所造成的損害賠償。
本文所研究的賠償損失,僅指因違約所負的賠償損失。
[編輯]賠償損失的特征 1、違約的賠償損失是合同違約方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形式。
違約賠償損失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並且違約方違反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如果當事人一方違反的不是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合同沒有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等,其所要承擔的不是違約的賠償損失責任,而是應當承擔締約過失等其他責任。
2、違約的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
違約的賠償損失是強制違約方給非違約方所受損失的一種補償。
違約的賠償損失一般是以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為標準。
這與定金責任、違約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有所區別。
3、違約的賠償損失具有一定的隨意性。
我國《合同法》允許合同當事人事先對違約的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予以約定,或者直接約定違約方付給非違約方一定數額的金錢,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
4、違約的賠償損失以賠償非違約方受到的實際全部損失為原則。
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會遭到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這些損失都應當得到補償。
[編輯]賠償損失的原則 因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時,依法應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其損失的賠償應遵循下列原則進行: (一)完全賠償原則 所謂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
換言之,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且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完全賠償是對受害人的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
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來看,由於違約當事人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當事人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
當然,《合同法》中所稱的完全賠償是指對受害人遭受的全部財產損失予以賠償,同時此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
各國合同法律對違約損害賠償往往採用完全賠償原則。
我國民事立法也採用了完全賠償的原則。
根據《合同法》第113條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我國採用了大陸法系國家的做法,損失僅指財產損失。
此外,關於損失是否包括間接損失?何為間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屬於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更為學者之間所爭議。
根據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還應賠償可得利益損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失。
直接損失為現存的損失,可以說“看得見,摸得著”的損失,一般也不會產生爭議。
關鍵是如何掌握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後債權人可以實現或者取得的收益。
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點:(1)未來性。
可得利益不是現實的利益,而是一種未來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須是經過合同違約方履行後才能獲得的利益。
(2)期待性。
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是合同當事人能夠預見的損失。
(3)可得利益具有一定的現實性。
儘管可得利益並非訂立合同時就可實際享有的利益,但這種利益並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違約方不違約,是非違約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二)合理預見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之基本原則出發,應將這種損害賠償的範圍限制在合理的範圍之內。
許多國家及國際公約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