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信用卡用途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信用卡:指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之人取得商品、服務、 金錢或其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支付工具。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EN修正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法規類別: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一章總則第1條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信用卡:指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之人取得商品、服務、金錢或其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支付工具。

二、信用卡業務指下列業務之一:(一)發行信用卡及辦理相關事宜。

(二)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預借現金業務。

(三)簽訂特約商店及辦理相關事宜。

(四)代理收付特約商店信用卡消費帳款。

(五)授權使用信用卡之商標或服務標章。

(六)提供信用卡交易授權或清算服務。

(七)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信用卡業務。

三、發卡業務:指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業務。

四、收單業務:指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之業務。

五、信用卡公司: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並專業經營信用卡業務之機構。

六、外國信用卡公司:指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從事信用卡業務,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本辦法規定專業經營信用卡業務之分公司。

七、信用卡業務機構指下列機構:(一)信用卡公司。

(二)外國信用卡公司。

(三)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機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專營信用卡業務之機構。

八、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指前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四目之機構。

九、發卡機構:指辦理發卡業務之信用卡業務機構。

十、收單機構:指辦理收單業務之信用卡業務機構。

十一、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契約,並接受持卡人以信用卡支付商品或服務之款項者。

但收單機構與特約商店屬同一人者,得免簽訂契約。

十二、電子文件:指電子簽章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電子文件。

第二章設立及變更第3條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發卡或收單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基金及其孳息、或專撥營運資金為新臺幣二億元,主管機關並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第4條申請設立信用卡公司者,應由發起人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一、申請書。

二、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

五、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六、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等負責人之資料。

七、信用卡公司章程。

八、信用卡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九、信用卡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第5條申請設立外國信用卡公司,應檢送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對於申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

三、分公司之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四、擬指派擔任我國之分公司經理人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分公司之信用卡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六、分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七、章程認證書。

八、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經母國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照認證書。

九、委託律師或會計師申請者,該申請人母國負責人出具之委託書。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有關書表之認證書,應經該申請人母國公證人或我國駐外領務人員予以認證。

第6條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影本。

三、公司章程或相當公司章程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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