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協助中高齡者職業訓練之探討 | 中高齡職訓課程

中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課程,無非是為了工作或轉職所需,尤其中高齡勞工的就業競爭力本較薄弱,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應加強輔導中高齡者協助其再就業並將所訓練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研究成果法案評估專題研究兩岸研究聯合研究議題研析委員登入議題研析FacebooktwitterPlurkprintenvelope:::首頁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研究成果議題研析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協助中高齡者職業訓練之探討撰成日期:106年11月更新日期:106年11月1日資料類別:議題研析作者:張淑卿編號:R00298(一)職業訓練的重要性1.國際就業安全協會於1986年年會中,認定就業服務(包括就業能力發展、職業訓練)就業保險及勞動市場資訊,為就業安全制度的支柱。

其中職業訓練之定義,依我國「職業訓練法」第3條規定:「指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依本法實施之訓練(第1項)。

職業訓練之實施,分為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及轉業訓練(第2項)。

」簡言之,為培養國家建設技術人力,提高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依規定應實施養成、技術生、進修及轉業等訓練。

另依「就業安全辭典」定義,係為準備就業的準勞工或已經就業的新進員工與在職勞工,為傳授其就業所需的職業技能,或提升其工作上所需的工作技能與相關知識,所實施的各種訓練。

2.職業訓練的主要功能,在於增進新進的勞動力的就業能力,提高在職員工的生產力與適應技術變化的能力,對國家、企業與個人均具有重大的意義。

對國家需求而言,消除社會失業,使寶貴人力資源獲致有效的運用;就企業需求而言,職業訓練可為企業因應產業變遷及適應科技革新,供應企業內部之需求,培養所需技術專業人才;就個人需求而言,職業訓練不但可為個人奠定工作專業技能基礎,且能滿足個人進修之願望及追求自我發展之目標。

(二)中高齡者就業障礙概述1.中高齡者失業因素:按行政院主計總處2016年「人力資源調查」資料顯示,中高齡失業人數為9.3萬人,較2015年增加0.9萬人或10.27%;中高齡失業率為0.15%,較2015年上升0.16個百分點。

其失業原因包括:產業結構的改變,中高齡者就業技能未能符合產業需求,造成再就業困難;社會價值觀,影響企業僱用中高齡勞工的意願等因素。

2.中高齡平均失業週高於全體勞工失業週:據勞動部2016年調查資料,顯示45歲至65歲間者平均失業週期為26.08週,高於全體失業者失業週數為25.07週,顯示中高齡失業週數並未因政府採取促進輔導就業而有所降低,可見其再就業的困境及轉職的困難。

(三)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應採取積極作為中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課程,無非是為了工作或轉職所需,尤其中高齡勞工的就業競爭力本較薄弱,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應加強輔導中高齡者協助其再就業並將所訓練能運用於工作上,達成「訓用合一」,避免浪費訓練資源,茲提相關建議,俾供辦理中高齡者職業訓練之參考:1.改進公立訓練機構招訓方式,可將訓練訊息委託村里長張貼或轉發,或採取多樣化及整體性行銷策略並加強宣導職業訓練資訊流通管道,如網路、電子報、電視牆、電視及廣播頻道等。

再者,辦理中高齡者職業訓練博覽會,藉此吸引廠商參與訓練工作且增加中高齡者再就業機會。

2.招訓錄取原則應以「保障弱勢族群」有就業意願者為優先,而非以考試成績作為錄取與否標準。

3.應以中高齡失業者之特殊背景為指標,訂定符合中高齡者職業適性及多元與彈性之訓練職類,如語文、零件裝配、技術指導、旅館服務、看管物料、管理監督、機具維修或電訪員等職業類別。

4.積極開辦「訓用合一班」,與企業合作,結合各產業職業公會,開發合宜的職業訓練職類,可委託工會、公民營機構辦理或委請私立職業訓練機構規劃辦理,以求建立彈性、多樣化、區域化的職業訓練體系,利於中高齡者參與職業訓練之機會。

5.因應中高齡者不同需求,區分特定對象分類特質(目前職業訓練之對象分類,造成各種不同對象群聚在一起,造成無法適性職業訓練競爭力),應開設「中高齡專班」,以整合資源,委外訓練或外聘師資加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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