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參加職業訓練,可申請生活津貼 | 職訓生活津貼發放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於受訓期間,勞保局將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按月於期末發給職業訓練生活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得請領生活津貼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該機構評估適訓且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須符合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及每月總訓練時數達100小時以上等條件。

給付標準及期間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於受訓期間,勞保局將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按月於期末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6個月。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應按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迄時間,以30日為1個月核算發放;其訓練期間未滿30日者,依下列方式核算發放;中途離、退訓者,訓練單位應通知勞保局,停止發放津貼:(1)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放半個月。

(2)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放1個月。

申請人因同一非自願離職之保險事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一次或多次職業訓練,其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發給6個月為限。

有扶養眷屬者,可加給津貼申請人於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無工作收入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等眷屬者,每1人可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津貼,最多可申報2名加給至20%。

小提醒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不能與失業給付同時請領,於受訓期間另有工作,也不能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此外,領滿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者,並無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問題喔!~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關心您~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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