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險契約終止 | 郵局簡易壽險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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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發還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其保險費交付未滿三年者,為保單價值準備金百分之九十,每增加一年遞增百分之一,以百分之百為最高限額。

要保人終止躉繳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應返還全部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八條要保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返還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時,除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終止契約者外,其計算方式及條件,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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