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公會 | 新光人壽 手術津貼保險特約

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診斷確定並施予「手術保險金表」所列手術項目者,依約定倍數給付 ... 其餘未盡事宜,悉以新光人壽與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所簽訂之合約條款為準。

    高雄律師公會新光人壽專案加保申請書下載理賠申請書下載  新光人壽新團體定期壽險條款 新光人壽手術醫療團體保險(定額給付型)條款 新光人壽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實支實付型)條款珍愛團體一年定期防癌條款 新光人壽Fun心團體健康保險條款 新光人壽Fun心團體健康保險住院費用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新光人壽團體傷害保險條款    服務專線:0800-039678 保險範圍說明:一、保險範圍說明: 1、定期壽險: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身故或全殘時,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2、傷害險:保險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在180天內致身故或殘廢時,照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按投保金額5﹪至100﹪給付殘廢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重大燒燙傷先行給付35%。

 3、意外傷害醫療險:因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一百八十日內,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保給付部分,       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未以健保身分或未在健保特約醫院接受診療,致其醫療費用未經健保給付分攤者,           其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醫療費用之65%給付。

 4、手術醫療險(定額給付型),倍數之基數為1000元: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        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診斷確定並施予「手術保險金表」所列手術項目者,依約定倍數給付。

        所稱「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5、FUN心健康險(住院醫療):因意外傷害或生效30日起所開始發生之疾病而住院醫療時,依診斷證明書「日額給付」       每日住院保險金(最高365日)或依收據「實支實付」。

給付內容:  項目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或住院費用  補償保險金每單位限額每日2000元(365天)50,000元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手術項目倍數表(註0.25~80倍)每日2500元(限365天)   ※未以健保身分或未在健保特約醫院接受診療,致其醫療費用未經健保給付分攤者,     其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醫療費用之65%給付。

開放內容:1.申請理賠可依醫院開立之收據副本。

                   2.住院前後二週收據;住院期間有接受手術診療則為前後兩週門診收據。

註:保險法第127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6、癌症健康險:保障被保險人生效30日後,且經診斷係第一次罹患癌症時,按投保單位定額給付。

癌症健康住院津貼手術津貼門診津貼每一單位2,000元50,000元2,000元(天數不限)(每次癌症手術)最高90天/年 二、參加資格:   1.本人、配偶、父母: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會員或會務人員。

65歲以下投保,續保至未滿80足歲。

    2.子女:本人年滿20歲以下子女(未婚且在學可開放至未滿23足歲)。

 3.助理:65歲以下,在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登        錄之律師助理。

三、投保方式:       1.每年2月1日新年度生效。

       2.中途加保為新光人壽審核通過後次月1日生效,請將加保資料表及健康聲明書告知事項正本寄至祥瑞保經。

四、繳費方式:1.信用卡繳交保險費(持卡人限有參加本案之本人)。

                      2.劃撥至戶名: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51225  專案代碼:109600 (請務必填寫)。

五、加保注意事項:1.本人參加後,家屬才可參加,且家屬各項承保額度不得超過本人,並請每位被保險人親自簽名。

2.投保含安心健康險者,請填寫健康聲明書;年齡56歲以上(含)請另附最近6個月健檢報告(全民健保即可)。

3.續保年齡:新定期壽險、防癌健康險續保至未滿70足歲,安心健康險、手術醫療險、傷害險、傷害醫療險續保至未滿80足歲。

4.原投保計劃I者年滿60足歲續年度變更為計劃H。

原投保計劃H、G者年滿70足歲續年度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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