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與理賠保險學考題整理 | 核保基本功能

一、 試述核保之基本功能。

(一) 危險的選擇:保險公司經營的目的,在於接受危險藉以獲取利潤,而核保人接受或拒絕危險 ...2009/04/16核保與理賠保險學考題整理8.核保與理賠壹、申論及簡答一、試述核保之基本功能。

(一)危險的選擇:保險公司經營的目的,在於接受危險藉以獲取利潤,而核保人接受或拒絕危險的工作,就是危險的選擇。

(二)危險分級與保費決定:將各種危險劃歸為同性質的小群體,以便運用保險之原理—集合同類的危險來分擔損失;同時作為費率表訂定與個別危險費率釐定之基礎。

(三)保單型式的選定:就危險種類與要保人不同的需求,於各種保單中選定一種能夠被雙方當事人接受的承保方式。

(四)自留額釐定與再保險安排:核保的最後階段是決定公司所能承擔損失的額度,並且考慮對各種危險承保金額的自留額,如有超額,即建議以安排再保險處理之。

(五)保戶之銷售服務與追蹤考核:保險是一種服務事業,售後才是服務的開始,而且與保戶保持密切聯繫,有助於業務之開拓、危險情況變動之掌握、當危險增加時亦可及時建議客戶改善。

二、火災保險之核保人員,對被保險人所要保之建築物其應考慮的實質因素有那些?(一)合法性:保險標的必須不得為法律所禁止或違背公序良俗。

(二)金錢估定:保險標的須能以金錢估定其價值,否則當發生損失時,將難以確定應補償之金額。

(三)建築構造:指建築物本體之材料,通常將建築物分為木造、磚造、石造,防火建築如加強磚造、鋼筋混凝土及鋼骨造等。

(四)用途:指建築物使用之目的或性質,應注意三點,1.著火性:標的物容易著火之程度。

2.易燃性:標的物著火後容易焚燒之程度。

3.受損性:標的物著火焚燒後所可能引起的受損程度多寡。

(五)外部環境:建築物有無被週圍環境設施延燒的可能性,如保險標的位於加油站、瓦斯行或餐廳附近者,或與消防站、消防栓之距離、緊臨道路及巷道寬度….等其風險度應有所差別。

(六)防護設施:指內部消防設備及工作人員之救火防災訓練。

三、試述處理保險理賠之原則。

(一)公平及公正原則:理賠人員應對每一被保險人所提出的理賠申請,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則,不得因個人因素而有所差異,且應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立場加以考慮,對有疑義的部份做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從寬處理。

(二)賠償確實原則:對於賠償金額之計算,應切實依據保單內容之規定辦理,不可故意減少賠償金額而造成損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權益。

(三)理賠迅速原則:當賠償金額確定後,應儘速將賠償金額給付受益人,不可延遲給付,以避免其財務損失之擴大。

四、請說明保險事故發生後,要保人請求理賠時其應盡的義務有那些?保險事故發生後,要保人有向保險人提出給付保險金額之請求權,但為便利保險人對賠款處理進行,要保人仍須履行下列之義務:(一)損失施救之義務: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得恃有保險之故,而不加以施救或疏於防範,其仍要制止損失之擴大,使損失減輕到最低程度;而因施救或避免損失擴大而發生之必要費用,則可依投保比例請求保險人予以償還。

(二)損失通知之義務:對特定危險事故之發生,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負有通知保險人或憲警單位之義務,使保險人得以從速調查其事實真相,或從容準備保險給付金,不致遭被保險人之詐欺或造成損失擴大。

(三)保留現場之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現場損失情形,在未經保險人估定前,不得擅自變更,以利保險人實地查勘並確定其損失。

其主要理由無非使保險人對造成危險事故原因之調查,以及損失結果之估定易於進行。

並藉以防止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隱藏實情或藏匿變售殘餘物等不法行為。

但若經保險人同意、或為社會公共安全者、或防止損失之繼續擴大者,亦得變更之。

(四)確保對第三人索賠權利之義務:所保財產如為第三人之過失或故意行為之結果而遭受損失,而該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有義務向該第三人聲明保留索賠之權利,以便將該項權利完整移轉給保險人。

(五)損失舉證之義務: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危險事故發生經通知保險人後,並負有損失舉證之責任,故應於約定期間內,或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之展期內,自行負擔費用,提出各項有關損失之證明文件,以便理賠工作之進行。

貳、名詞解釋一、危險之事前選擇:保險契約成立之前所作的選擇,核保人員應仔細審慎的考慮各項因素,決定承保與否。

對於合乎公司核保準則者,直接予以承保;對於不良的風險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