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 | 團體保險 費用 試算
壹、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貳、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依左列規定:. 一、預定附加費用 ...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財政部85.07.25台財保第八五二三六七八一四號函修訂 壹、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貳、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依左列規定:一、預定附加費用率,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含)之團體,不得高於總保險費百分之廿五,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 體,不得高於總保險費百分之三十。
二、預期賠款率,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含)之團體,不得低於總保險費百分之七十二,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 體,不得低於總保險費百分之六十七。
三、預定利率,不得低於年息四厘,高於年息一分。
四、預定危險發生率,依左列規定: 1.團體人壽保險,不得高於臺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各年齡別百分之八十或低於百分之四十。
2.團體健康保險,不得高於同類型個人健康保險百分之百或低於百分之四十。
3.團體傷害保險,不得高於個人意外死亡及殘廢部分各職業類別百分之百或低於百分之四十。
五、特別準備金提存率,為總保險費百分之三。
參、其他:一、保單分紅時,所採用經驗退費計算公式,應載明於契約條款。
二、團體保險業務最近三年平均實際賠款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記述其主要原因分析及調整計畫,附著於 實際賠款率報告表: 1.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大於百分之八四或小於百分之六十。
2.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含)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大於百分之八四或小於百分之六十。
3.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大於百分之七十九或小於百分之五十五。
註:財政部89.12.20.台財保第○八九○七五一四一二號函(參本書第一○二六頁)修正改由各公司自行依險種特性、過去資金運用績效,未來 投資規劃及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等因素訂定。
附:財政部臺財保第八五二三六七八一四號函主旨:修訂「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如附件;其各種責任準備金之計算並依說明一、二辦理,請 查照。
說明:一、據以提存一年期團體保險各種責任準備金之保險費收入,若實收保險費收入大於依左列規定計算之保險費 收入,依實收保險費收入計算;若實收保險費小於依左列規定計算之保險費收入,應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預定危險發生率: 1.團體人壽保險為臺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各年齡別百分之七十。
2.團體健康保險為同類型個人健康保險百分之八十。
3.團體傷害保險為個人意外死亡及殘廢部分各職業類別百分之八十。
(二)預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五。
(三)預定附加費用率為保險費收入百分之十五。
(四)預期賠款率為保險費收入百分之八十二。
(五)特別準備金提存率為保險費收入百分之三。
二、一年期團體保險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金,其預期賠款依前揭規定之保險費收入百分之 八十二計算。
三、保險契約有加、退保情事時,應補繳保險費或返還未滿期保險費者,依保險業實收保險費收入計算之。
貳、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依左列規定:. 一、預定附加費用 ...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財政部85.07.25台財保第八五二三六七八一四號函修訂 壹、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貳、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依左列規定:一、預定附加費用率,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含)之團體,不得高於總保險費百分之廿五,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 體,不得高於總保險費百分之三十。
二、預期賠款率,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含)之團體,不得低於總保險費百分之七十二,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 體,不得低於總保險費百分之六十七。
三、預定利率,不得低於年息四厘,高於年息一分。
四、預定危險發生率,依左列規定: 1.團體人壽保險,不得高於臺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各年齡別百分之八十或低於百分之四十。
2.團體健康保險,不得高於同類型個人健康保險百分之百或低於百分之四十。
3.團體傷害保險,不得高於個人意外死亡及殘廢部分各職業類別百分之百或低於百分之四十。
五、特別準備金提存率,為總保險費百分之三。
參、其他:一、保單分紅時,所採用經驗退費計算公式,應載明於契約條款。
二、團體保險業務最近三年平均實際賠款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記述其主要原因分析及調整計畫,附著於 實際賠款率報告表: 1.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大於百分之八四或小於百分之六十。
2.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含)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大於百分之八四或小於百分之六十。
3.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大於百分之七十九或小於百分之五十五。
註:財政部89.12.20.台財保第○八九○七五一四一二號函(參本書第一○二六頁)修正改由各公司自行依險種特性、過去資金運用績效,未來 投資規劃及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等因素訂定。
附:財政部臺財保第八五二三六七八一四號函主旨:修訂「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如附件;其各種責任準備金之計算並依說明一、二辦理,請 查照。
說明:一、據以提存一年期團體保險各種責任準備金之保險費收入,若實收保險費收入大於依左列規定計算之保險費 收入,依實收保險費收入計算;若實收保險費小於依左列規定計算之保險費收入,應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預定危險發生率: 1.團體人壽保險為臺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各年齡別百分之七十。
2.團體健康保險為同類型個人健康保險百分之八十。
3.團體傷害保險為個人意外死亡及殘廢部分各職業類別百分之八十。
(二)預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五。
(三)預定附加費用率為保險費收入百分之十五。
(四)預期賠款率為保險費收入百分之八十二。
(五)特別準備金提存率為保險費收入百分之三。
二、一年期團體保險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金,其預期賠款依前揭規定之保險費收入百分之 八十二計算。
三、保險契約有加、退保情事時,應補繳保險費或返還未滿期保險費者,依保險業實收保險費收入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