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之家之看護費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 @ 銉晟 ... | 看護費用收據報稅

... 起居,所支付之看護費於今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 ... 之延伸,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屬醫療行為收費部分之金額須 ...關閉廣告銉晟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跳到主文熱誠服務、盡心專業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Apr12Tue201609:43護理之家之看護費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又社會型態改變,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家中年邁之雙親因患慢性疾病又行動不便,於104年度委託護理之家照護父母親生活起居,所支付之看護費於今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支付護理之家生活照護費用,倘該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為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則該等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之醫療行為部分,可視為醫療院所醫療行為之延伸,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屬醫療行為收費部分之金額須分別標示)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列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換言之,非屬醫療行為之生活照護費,則不得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0萬餘元,國稅局以其中支付予A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有關扶養親屬乙君之照護費、伙食費及洗衣費,合計32萬元,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關於醫藥及生育費之規定,乃否准認列。

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支付每月照護費及處置費有包含醫療行為之收費,請准予核認。

案經A醫院說明一般護理活動,包含「日常生活護理費」及「照顧服務費」,該照護費即為處置費,並未包括醫療相關行為,如需開立醫囑或藥物處方則會協助門診看診,並另開立醫療收據,乙君入住期間並未有相關醫療行為之額外收費,該局乃駁回甲君復查申請,甲君不服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在案而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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