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辦勞健保投保職災保險 | 死亡給付試算

生育給付 | 傷病給付 | 失能給付 | 老年給付 | 本人死亡給付 | 家屬死亡給付 | ... 老年給付】 ➔老年年金給付試算 / 老年給付(一次請領)試算. 老年給付查詢 ...|入會方式|保費試算|交通資訊|回到首頁|到訪:人 熱門消息:台北市解說員職業工會專辦勞工保險職災健保加投保        臺北市解說員職業工會|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本人死亡給付|家屬死亡給付|【生育給付】➔給付試算生育給付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866  一、請領資格1.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所謂早產係指被保險人妊娠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生產者)。

3.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所謂【早產】係妊娠週數20週但未滿37週生產者---依照勞動部103年9月22日勞動保2字第1030140334號函釋規定。

二、給付標準(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1.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2.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三、請領手續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1.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3.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4)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4.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na/)申請,不受本局上、下班時間之限制,也不需填寫書面申請文件郵寄或親送本局。

四、給付之核發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五、注意事項1.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

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1010140557號函示略以:(1)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2)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依修正後之規定,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申請時得自行辦理。

3.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4.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通訊處,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書之住址。

5.帳戶如超過1年未使用,或存款餘額低於往來金融機構規定之最低金額,請先洽金融機構確認該帳戶仍可正常使用,以免無法入帳。

|回選單|【傷病給付】➔給付試算傷病給付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36  一、請領資格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住院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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