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修正簡介(農委會) | 漁會休漁補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全球資訊網現在位置:首頁>統計與出版品>農業出版品>農政與農情>102年(第247期-258期)>102年7月(第253期)>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修正簡介統計與出版品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修正簡介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修正簡介漁業署林榮耀壹.前言  為因應我國自91年起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漁業補貼應受「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之規範,因此將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補貼由28%調降為14%,惟因油價補貼比例調降後,將增加漁民購油支出,為降低對漁民之衝擊,並考量減緩對沿近海漁業資源之漁獲壓力,因此自91年9月1日起,將調降用油補貼所撙節之經費,以核發獎勵金方式鼓勵漁船主參與休漁,除減少油料支出,同時降低漁獲努力之投入,並養護漁業資源。

  自願性休漁,係為永續發展漁業,兼顧資源合理利用及漁民福利,不僅可增加業者配合之意願,使我國沿近海漁業資源獲得喘息,達到資源管理目的。

獎勵條件為沿近海漁船於指定期間累計出海作業90日及在港停航90日,無相關漁政處分,即可自主性提出申領獎勵金,船主可自行調整作業時間,及利用天候或漁況不佳之時期,從事陸上工作。

獎勵金額依漁船種類及噸數區分,最低為9仟6佰元,最高依噸級別核算以總噸位1,000噸級為例約30萬8仟元。

鑒於自91年9月1日起實施獎勵休漁計畫迄今,相關行政機關及漁業團體已熟稔辦理程序,漁民已熟稔相關申請程序,為制定一致性辦理原則,爰取消分年度訂定獎勵計畫,而改以作業要點方式發布,並重新檢討申領休漁獎勵之條件及資格,俾提供各縣市政府、漁會及漁民據以審核及申請。

貳.重點說明  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於102年5月23日修正發布,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一.休漁獎勵期間:國內基地作業漁船為前一年9月1日至每年8月31日;國外基地作業漁船為每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

二.申請休漁獎勵金期間:以國內基地作業漁船為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以國外基地作業漁船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三.增訂「活魚運搬船」不得申領休漁獎勵金。

四.經查獲在休漁獎勵期間涉有走私、偷渡、電、毒、炸魚或流用漁船油等違規情形者不予核准獎勵金。

申請人於領取獎勵金後有此情形者,應由主管機關廢止並命其繳回休漁獎勵金。

五.國內基地作業漁船於101年8月31日以前或國外基地作業漁船102年2月28日以前,經查獲有走私、偷渡、電、毒、炸魚或流用漁船油等違規情形,尚未做成漁政處分者,不予核發102年度休漁獎勵金。

六.漁業人有異動時,相同漁業人及相同漁船之出海作業及在港休漁日數得予併計。

七.申請休漁獎勵金前,漁船有船體改造至總噸位或長度變更者,其獎勵金核發金額以漁船總噸位或長度較低者為準。

八.對本會負有金錢給付義務情形之一者,其休漁獎勵金核發金額應先抵繳,如有剩餘再予撥付。

參.結語  本次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修正發布之條文,對於經查獲在休漁獎勵其間涉有走私、偷渡及流用漁船油等重大違規之漁船,不予核准獎勵金,可懲罰違法漁船,使其無法領取政府補助,以保障守法漁船;另對於尚有欠繳罰款者,仍得受理申請,為獎勵金將先抵繳,如有剩餘再予撥付,將有助於提高漁政處分執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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