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修正簡介(農委會) | 漁會休漁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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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休漁,係為永續發展漁業,兼顧資源合理利用及漁民福利,不僅可增加業者配合之意願,使我國沿近海漁業資源獲得喘息,達到資源管理目的。
獎勵條件為沿近海漁船於指定期間累計出海作業90日及在港停航90日,無相關漁政處分,即可自主性提出申領獎勵金,船主可自行調整作業時間,及利用天候或漁況不佳之時期,從事陸上工作。
獎勵金額依漁船種類及噸數區分,最低為9仟6佰元,最高依噸級別核算以總噸位1,000噸級為例約30萬8仟元。
鑒於自91年9月1日起實施獎勵休漁計畫迄今,相關行政機關及漁業團體已熟稔辦理程序,漁民已熟稔相關申請程序,為制定一致性辦理原則,爰取消分年度訂定獎勵計畫,而改以作業要點方式發布,並重新檢討申領休漁獎勵之條件及資格,俾提供各縣市政府、漁會及漁民據以審核及申請。
貳.重點說明 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於102年5月23日修正發布,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一.休漁獎勵期間:國內基地作業漁船為前一年9月1日至每年8月31日;國外基地作業漁船為每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
二.申請休漁獎勵金期間:以國內基地作業漁船為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以國外基地作業漁船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三.增訂「活魚運搬船」不得申領休漁獎勵金。
四.經查獲在休漁獎勵期間涉有走私、偷渡、電、毒、炸魚或流用漁船油等違規情形者不予核准獎勵金。
申請人於領取獎勵金後有此情形者,應由主管機關廢止並命其繳回休漁獎勵金。
五.國內基地作業漁船於101年8月31日以前或國外基地作業漁船102年2月28日以前,經查獲有走私、偷渡、電、毒、炸魚或流用漁船油等違規情形,尚未做成漁政處分者,不予核發102年度休漁獎勵金。
六.漁業人有異動時,相同漁業人及相同漁船之出海作業及在港休漁日數得予併計。
七.申請休漁獎勵金前,漁船有船體改造至總噸位或長度變更者,其獎勵金核發金額以漁船總噸位或長度較低者為準。
八.對本會負有金錢給付義務情形之一者,其休漁獎勵金核發金額應先抵繳,如有剩餘再予撥付。
參.結語 本次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修正發布之條文,對於經查獲在休漁獎勵其間涉有走私、偷渡及流用漁船油等重大違規之漁船,不予核准獎勵金,可懲罰違法漁船,使其無法領取政府補助,以保障守法漁船;另對於尚有欠繳罰款者,仍得受理申請,為獎勵金將先抵繳,如有剩餘再予撥付,將有助於提高漁政處分執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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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休漁,係為永續發展漁業,兼顧資源合理利用及漁民福利,不僅可增加業者配合之意願,使我國沿近海漁業資源獲得喘息,達到資源管理目的。
獎勵條件為沿近海漁船於指定期間累計出海作業90日及在港停航90日,無相關漁政處分,即可自主性提出申領獎勵金,船主可自行調整作業時間,及利用天候或漁況不佳之時期,從事陸上工作。
獎勵金額依漁船種類及噸數區分,最低為9仟6佰元,最高依噸級別核算以總噸位1,000噸級為例約30萬8仟元。
鑒於自91年9月1日起實施獎勵休漁計畫迄今,相關行政機關及漁業團體已熟稔辦理程序,漁民已熟稔相關申請程序,為制定一致性辦理原則,爰取消分年度訂定獎勵計畫,而改以作業要點方式發布,並重新檢討申領休漁獎勵之條件及資格,俾提供各縣市政府、漁會及漁民據以審核及申請。
貳.重點說明 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於102年5月23日修正發布,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一.休漁獎勵期間:國內基地作業漁船為前一年9月1日至每年8月31日;國外基地作業漁船為每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
二.申請休漁獎勵金期間:以國內基地作業漁船為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以國外基地作業漁船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三.增訂「活魚運搬船」不得申領休漁獎勵金。
四.經查獲在休漁獎勵期間涉有走私、偷渡、電、毒、炸魚或流用漁船油等違規情形者不予核准獎勵金。
申請人於領取獎勵金後有此情形者,應由主管機關廢止並命其繳回休漁獎勵金。
五.國內基地作業漁船於101年8月31日以前或國外基地作業漁船102年2月28日以前,經查獲有走私、偷渡、電、毒、炸魚或流用漁船油等違規情形,尚未做成漁政處分者,不予核發102年度休漁獎勵金。
六.漁業人有異動時,相同漁業人及相同漁船之出海作業及在港休漁日數得予併計。
七.申請休漁獎勵金前,漁船有船體改造至總噸位或長度變更者,其獎勵金核發金額以漁船總噸位或長度較低者為準。
八.對本會負有金錢給付義務情形之一者,其休漁獎勵金核發金額應先抵繳,如有剩餘再予撥付。
參.結語 本次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修正發布之條文,對於經查獲在休漁獎勵其間涉有走私、偷渡及流用漁船油等重大違規之漁船,不予核准獎勵金,可懲罰違法漁船,使其無法領取政府補助,以保障守法漁船;另對於尚有欠繳罰款者,仍得受理申請,為獎勵金將先抵繳,如有剩餘再予撥付,將有助於提高漁政處分執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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