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金 | 養老保險金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養老保險金是指國家和社會在勞動者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為使其老有所養,安度晚年,而給予勞動者本人的經濟幫助和社會保險。

養老保險金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目錄1什麼是養老保險金2養老保險金的發放[2]2.1發放條件2.2發放標準2.3發放辦法3參考文獻[編輯]什麼是養老保險金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養老保險金是指國家和社會在勞動者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為使其老有所養,安度晚年,而給予勞動者本人的經濟幫助和社會保險。

我國婚姻法在一方特有財產的規定中,雖未明確將養老保險金列入其中,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體現了將一些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作為夫妻一方財產的現代立法思想。

養老保險金主要是用於保障老年人吃、穿、用、醫的基本生括支出和病故後的喪葬費支出,對老年人的人身具有特定而唯一的依附性,顯然屬於老年人個人所有的財產,而不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1][編輯]養老保險金的發放[2][編輯]發放條件  發放養老保險金的條件,又稱為勞動者享受養老保險金的條件,主要包括年齡、工齡以及繳費年限三個條件;其他還包括一些與就業或繳費無關的條件,如規定被保險人必須是永久居民或本國居民或在國內居住滿一定期限等。

  (一)年齡條件  老年年齡,是一個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人口的平均壽命及勞動力供求狀況對老年年齡所作的規定。

對老年年齡的規定,一般採用老年起點的方式規定。

  老年年齡的高低直接影響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發放。

降低老年年齡,支付的養老保險金相對增多,同時對國家人力資源供給產生重大影響。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達到老年,有權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老年年齡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工齡條件  工齡也是發放養老保險金的重要依據之一。

工齡是勞動者以工資收入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年限。

各國有關工齡的規定不盡一致,短的為15年,長的為40年,有的國家還規定男女職工退休工齡不同。

在實行勞動者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制度的國家,退休工齡即為繳費年限,有的國家規定為3年,多數國家規定為15年至20年之間。

  我國規定,職工連續工齡滿10年,國家公務員提前退休一般須連續工齡滿20年,連續工齡滿30年者提前退休可不受年齡限制;因工傷致殘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不以連續工齡為條件。

符合工齡條件,才有權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不過此次《社會保險法》並沒有對工齡條件作出具體要求。

  (三)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是指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規定繳費年限的目的在於:(1)避免一些人在即將臨近退休年齡才繳納保險費並獲得退休金;(2)避免一些新移民純粹為了獲取退休保障而遷入;(3)體現對參加養老保險者的公平;(4)體現了勞動者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關係。

  各國一般都規定一個最低繳費年限,即最低保齡。

最低保齡是參照人的正常壽命和可能的工作年限並結合保險金支出的財務狀況估算而確定的。

關於最低保齡的長短,國際勞動組織建議為15年,我國一些地區規定的繳費年限為10年。

最低繳費年限的計算有連續計算和累計計算兩種。

採取累計計算保齡辦法較適宜。

若採用連續計算保齡辦法,應該對中斷工作和中斷繳費的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此次《社會保險法》採取了累計繳費15年的做法,以更好地保障參保人員的利益,同時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對於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允許補繳或轉成其他類型的養老保險,這無疑是參保人員的福音。

[編輯]發放標準  (一)養老保險金髮放項目  按我國現行規定,我國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從其退休的第二個月起停止發放工資,每月按規定標準發給退休金,直至死亡為止。

醫療待遇和死亡待遇與在職期間相同。

其他待遇,如住房補貼、冬季取暖補貼等均按規定的標準執行。

  勞動者如退職,即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具備退休條件並經批准後退出了工作崗位並獲得一定物質幫助的待遇水平低於退休待遇,其項目包括:(1)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退職前基本工資一定比例的退職生活費,其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2)醫療待遇與死亡待遇與在職職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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