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產物增安心個人傷害保險 | 傷害保險富邦

商品核准文號: 109.02.12富保業字第1090000396號函備查 本保險契約係由下列承保險種類別所構成: 一、意外傷害保險。

二、火災意外事故增額保障傷害保險 ...     商品名稱富邦產物增安心個人傷害保險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109.02.12富保業字第1090000396號函備查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109.02.12 承保內容商品核准文號:109.02.12富保業字第1090000396號函備查本保險契約係由下列承保險種類別所構成:一、意外傷害保險。

二、火災意外事故增額保障傷害保險。

三、地震意外事故增額保障傷害保險。

四、閃電雷擊意外事故增額保障傷害保險。

五、颱風洪水土石流意外事故增額保障傷害保險。

六、電梯意外事故增額保障傷害保險。

七、大眾運輸工具意外事故增額保障傷害保險。

八、一氧化碳中毒意外事故增額保障傷害保險。

九、海外活動期間意外事故增額保障傷害保險。

十、搭乘交通工具意外事故增額保障傷害保險。

十一、完全失能增額保障傷害保險。

十二、實支實付型醫療傷害保險。

要保人於投保前項第一款之險種類別後,對於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承保險種類別,得部分或全部投保之。

不保事項共同條款除外責任(原因)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保單條款保單條款附加費用率基本附加費用率:47.8%回前頁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