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資本公積種類

溢價發行資本公積及同種類庫藏股交易資本公積)合計數部分,應沖銷「保留盈 餘」(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0號公報參照)。

而「保留盈餘」項下之「法定盈餘!DOCTYPEhtmlPUBLIC"-//W3C//DTDXHTML1.0Transitional//EN""http://www.w3.org/TR/xhtml1/DTD/xhtml1-transitional.dtd">商業行政法規檢索系統電腦版商業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法規相關行政函釋返回法規名稱公司法法規文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華總一經字第10700083291號發佈日期2018年08月01日(公積之使用)第二百三十九條 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

但        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        補充之。

 【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107年6月21日經商字第10702411470號函,經濟部61年3月22日商07960號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公積之使用除特別盈餘公積應按指定用途外以彌補虧損為優先一、公司之虧損依照公司法第239條第1項規定得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彌補之,但以資本公積撥充仍應受同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至於可否以特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之,應視提列時所指定之用途而定。

二、公司無盈餘時,非有公司法第232條第2項但書規定情形,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其發行特別股雖屬累積優先性質亦同,又公積之使用除特別盈餘公積應按指定用途外,應以彌補虧損為優先。

(經濟部61年3月22日商07960號)△資本公積彌補虧損釋疑按公司擬以現金增資溢價之資本公積彌補累積虧損,如該現金增資超過票面金額所得溢額部分,業已實現並累積於帳上者,嗣後再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以資本公積彌補累積虧損(不包括未經決算之本期損失),尚無不可。

(經濟部86年7月3日商86212429號)△庫藏股交易之會計處理(註: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名稱等已有更改)按庫藏股註銷時,其帳面價值(成本)高於股票面額及相關資本公積(包括股票溢價發行資本公積及同種類庫藏股交易資本公積)合計數部分,應沖銷「保留盈餘」(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0號公報參照)。

而「保留盈餘」項下之「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科目,性質上屬盈餘已指撥或凍結之部位,除錯誤更正或提列目的已成就等少數特殊情況得於年度進行中有所調整外,宜經決算程序及股東會決議始得增減;另「保留盈餘」項下之「未分配盈餘」科目,其性質屬盈餘中未指撥或未凍結之部位,於年度進行中常因會計事務之處理而有增減變動情形,且在帳務處理過程或盈餘分配表編造時即具有自動調整之功能,是以,庫藏股註銷應借記「保留盈餘」項下之「未分配盈餘」,尚不得沖銷「保留盈餘」項下之「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自與公司法第239條規定有別。

(經濟部90年10月29日商字第09002239440號)△公司資產之存在型態及科目分類與公積之使用無關按法定盈餘公積係公司盈餘之指撥,而資本公積係指公司因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權益,二者皆為股東權益項下之科目,其使用應依公司法第239條等規定辦理,來函所稱「現金」、「不動產」或「機器設備」等係公司資產之存在型態與科目分類,允屬公司營運決策行為考量範疇,與公積之使用係屬二事。

(經濟部90年12月19日經商字第09002259040號)△未轉回保留盈餘之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該資本公積僅能彌補虧損公司決定將89年度以前所累積「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仍保持為資本公積,則此筆資本公積僅能依公司法第239條規定彌補虧損,尚不得依同法第241條規定作為增資配股之用。

(經濟部91年3月26日商字第09102048830號)△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認列之損益為商業會計法第58條所稱之收益或損失按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採權益法時,公司每年應按其約當持股比例認列損益,公司依此所認列之投資損益,為商業會計法第58條所稱之收益或損失之一,公司不得以收益未實現為由而予以扣除。

(經濟部91年8月29日商字第09102178820號)△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公報認列之資本公積,與公司法第239條可用來彌補虧損之資本公積有別(註: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名稱等已有更改)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公報認列之資本公積,係依據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發生增減變化,投資公司依投資比例增減投資之帳面價值所產生,該等資本公積應專用於依投資比例增減投資之帳面價值,如將其用以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未來依據被投資公司股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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