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禁止拍賣項目實習律師陳映青@ 眾律國際法律/專利商標 ... | 網 路 賣 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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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9條第1款「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3.第23條、第26條亦對違反第5條及第9條之行為,設有5萬、50萬、100萬或2500萬不等之罰鍰處罰,並得連續處罰。

二、酒類—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貳、絕對禁止販賣項目一、槍砲彈藥—槍砲彈藥管制條例1.第4條第1項「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2.第5條、第5條之1、第6條亦分別針對槍砲、彈藥;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專供射擊運動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之販賣行為設有禁止規定。

3.第7~9條、第12~14條、第20條和第20之1條,並對違反上述規定之行為設有刑事責任之規定。

二、運輸遊樂票券—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野生動物保育法1.第35條「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2.第40條第2款並對違反第35條第1項規定,從事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上述標的者,負予最高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最高新臺幣150萬以下之罰金。

參、代結論網路交易之型態,有自行建立網路無實體店面、利用入口網站張貼拍賣訊息或從事競標活動等等。

由於拍賣資訊藉由網路傳輸可以輕易的傳播,所以許多小額或少量,若進行實體店面交易並不經濟的買賣行為,即偏好藉由網拍競標等方式進行。

然而,也正因為網路交易本質上具有易於宣傳之效果,加上網路交易模式確認交易相對人身分之難度較高,故許多基於道德和善良風俗考量下不宜鼓勵的物件,即被依法排除於網路拍賣標的之外,此即上述「禁止以網路拍賣項目」。

此外,若本即屬法定禁止販賣項目者,如:槍砲、彈藥、刀械、運輸、遊樂票券或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等,因其本屬不得販賣之違禁品,自更不得利用網路做為其販售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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