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漁船保險補助要點 | 漁船保險補助

(二)總噸數二十噸以上(含),未滿五十噸:以漁船保額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補助保額內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三十。

(三)總噸數五十噸以上(含),未滿一百噸者 ...目前線上:1358人,瀏覽人次:606832286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新北市漁船保險補助要點時間: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所有條文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漁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漁業產業安定,特依漁業法第五十三之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與新北市轄下各區漁會(以下簡稱區漁會)。

三、設籍新北市未滿一百噸領有漁業執照之動力漁船(舢舨、漁筏),投保船體保險(含附加火險),經本處審查合格者,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助:(一)總噸數未滿二十噸: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二十。

(二)總噸數二十噸以上(含),未滿五十噸:以漁船保額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補助保額內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三十。

(三)總噸數五十噸以上(含),未滿一百噸者:以漁船保額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補助保額內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二十。

(四)漁船保險之要保人已依法令申請其他機關同性質補助者,得重複申請。

並以申請政府補助金額合計不超過全年保險費(含附加火險)總額百分之九十五為限。

四、要保人投保漁船保險後,應於保險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漁船所屬區漁會辦理登記申請:(一)申請書一式二份(附件一)。

(二)國民身份證影本一份。

(三)保險單副本一份。

(四)要保書影本一份。

(五)漁業執照影本。

(六)船舶檢查證書或小船執照影本一份。

(七)領款收據一份(附件二)。

(八)申請人個人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影本一份。

附件一-新北市政府漁船保險補助申請書附件二-領據五、區漁會於受理申辦登記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依資格審核表查核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規定(附件三)。

(二)核對申請人書件無誤後,抽存申請書一份,彙製補助清冊(附件四)連同其他申請書件函送本處核辦。

(三)接獲本處撥款後,應於七日內將補助金撥付申請人。

  區漁會受理前條申請,應審查申請人檢附之文件,如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區漁會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應予退回。

  申請文件完備,區漁會應即陳報本處審核,符合規定者,本處以書面通知區漁會核准補助船隻及金額。

附件三-新北市漁船保險補助資格審核表附件四-________區漁會申請新北市政府漁船保險補助清冊六、本要點補助之投保保險期間為自該年度投保日起一年內之保單,補助保險費以船體保險(含附加火險)之保費為限,其餘主、附險不列入補助範圍,每艘船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

申辦並獲得漁船保險補助之要保人因故辦理退保退費時,應依保險期間比例繳回賸餘補助費。

要保人應於退保後七日內檢附退費明細表、批單及保險單影本向區漁會申報,轉本處辦理繳還事宜。

七、本要點補助之經費,以年度核列之預算額為限,依申辦順序核補。

八、申請補助者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撤銷其補助,並追繳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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