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要保書填寫 ... | 保險年齡限制

受益人由要保人指定,人數無限制,中途得以變更,次數亦無限制。

...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的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公發布日:民國84年02月28日發文字號:台財保字第841488180號法規體系:保險局/通用目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一、「業務員登錄證」?業務員登錄證係業務員所屬之保險公司依財政部公佈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核發,為具有招攬保險之資格證件,業務員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詳細告知授權範圍。

二、什麼是要保書?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

主要內容包括: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地址、電話、身分證字號;受益人姓名;要保事項;要保人、被保險人告知及聲明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章等。

三、誰來填寫要保書?要保書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就有關內容親自填寫並簽章,未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業務員均不得代填寫或簽章。

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需經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並於要保書上簽章。

四、什麼是「要保人」?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其權利及義務為:(一)權利:1.指定各類保險金之受益人。

2.申請契約變更。

3.申請保單貸款。

4.終止契約。

(二)義務:1.繳納保險費。

2.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及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

3.告知義務。

五、什麼是「被保險人」?所謂被保險人,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另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以十五足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之保單帳戶價值。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

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有什麼關係?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才可以訂立保險契約,而依保險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七、什麼是「受益人」?(一)所謂「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二)受益人通常除有請求保險金之權利外,並可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代繳保險費。

(三)受益人之義務則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通知保險公司。

八、受益人怎麼指定?受益人由要保人指定,人數無限制,中途得以變更,次數亦無限制。

九、要保書上要填寫什麼「地址」?有何重要性?(本項由各公司自行決定文字內容)十、要保書上的「年齡」如何計算?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的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十一、什麼是「主契約」或「主約」?要保人可向保險公司單獨購買之保險商品,該商品通稱為主契約或主約。

十二、什麼是「附加契約」或「附約」?附加契約係指附加在主契約,用以保障特定事故的保險商品,一般稱「附約」。

「附約」是不單獨販賣的。

十三、保險費繳付的方式有幾種?保險費之交付方式,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二種。

採用一次交付方式繳交總保費者為「躉繳」;而採用分期交付方式者分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保戶可視個人之經濟狀況及需要作選擇,事後仍可申請變更。

十四、什麼是「保單紅利」?領取的方式有哪些?(一)保單紅利:保險公司依各項預定率向保戶收取的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的差額產生盈餘時,將盈餘依保險種類、保險經過期間、保險金額等計算返還保戶,謂之「保單紅利」。

(二)保單紅利領取方式:原則上有下列四種,可自行選取。

1.現金給付:以現金支付保單紅利。

2.抵繳保費:以保單紅利扣抵保險費。

3.儲存生息:將保單紅利積存至契約終止為止,或保戶有請求時支付。<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