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書「放棄民刑事權利」有效力嗎? | 車禍和解 還 能 告 過失傷害 嗎

加入成為作者登入登入幫助中心簽契約前,要先知道什麼?(停更)追蹤專題贊助作者王大明-寫出可以與小孩分享的法律故事追蹤2020-06-15|閱讀時間‧約10分鐘3收藏分享和解書「放棄民刑事權利」有效力嗎?作者已霧化此圖片,請斟酌點閱。

和解書是一種「契約」(民法第二編第二章第23節)。

只要是契約,都有可能會「違約」。

為了擔心日後有人違約,所以大家習慣看到白紙黑字,例如車禍和解書。

車禍和解在日常生活相當常見,畢竟你不開車也難保哪天被車撞。

所以網路上有相當多的車禍和解書,格式沒有一定,不論直式直書或直式橫書;還是隨便寫在沒有任何格式的白紙上,只要具備幾個基本要件,就算是已經具有和解書的雛型。

參考:車禍和解書要怎麼寫?下集【和解書的具體寫法】。

甚至有法律人開發了APP,讓人可以線上完成和解書,雙方直接存在手機裡,還不用擔心和解書弄丟。

但是,寫了和解書,就一定保證之後都沒糾紛了嗎?不一定呢。

(律師)丁昱仁提醒,最重要的是,和解書最後必須註明,和解後就這事件衍生的相關糾紛,日後不得提起刑民事訴訟,若已提出也須無條件撤回,如此才能達到和解的目的,否則就是白和解了。

(來源:【LawTalk】車禍當場賠錢事後卻挨告 和解SOP必學)有些網路資料會提醒大家,和解書要加上一句「日後不得提起刑民事訴訟」。

當然這句話有寫比沒寫好,但寫了是不是就可以一勞永逸呢?作者已霧化此圖片,請斟酌點閱。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日後不得提起刑民事訴訟」有法律效力嗎?發生車禍,雙方如果達成和解,務必留下白紙黑字,寫明和解金額,並寫下放棄民事刑事訴訟權,但律師解釋刑事告訴權,其實不能捨棄,就算寫在合約,還是可以被推翻。

律師柯宗賢:「刑事那一塊,其實它不是一個權利,它不能夠拋棄,建議是會把這個和解書,跟同時簽好這個撤回告訴狀,這兩個部分一併把這個文件做齊,這樣子對和解的人來說,比較有保障一點。

」(來源:擦撞賠錢誤「和解」!車禍3月後駕駛挨告)其實,在法庭上,穩定見解就是「就算你在和解書上寫『日後不得提起刑民事訴訟』,民事部分是有效的,但刑事部分還是可以提」。

白話講:你答應了不提刑事訴訟,最後仍提告了,這叫「違約」。

但法院支持你違約。

所以律師界的做法,是在和解文件上同時作一個「刑事告訴狀」跟「撤回告訴狀」。

意思就是「你曾經提告,但是又撤回了」。

因為刑事訴訟法確實有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所以這個方法,可以有效避免有人和解後再違約提告。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然而,這個方法顯然是增加檢察官的工作量?(你提了又撤回,我還是必須花時間處理啊!)有沒有法官因此抱怨過、甚至唱反調的呢?答案是有。

第一個故事判決日期2020年6月1日,故事發生在高雄(橋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

劉先生於2019年4月29日下午17時,騎輕型機車,沿高雄市湖內區中華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慢車道,闖紅燈跟另一台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

對方騎士施先生人車倒地受傷,右側第7節肋骨骨折。

2019年5月1日,劉先生與施先生達成和解,和解書和解條件第2條載明:「嗣後無論任何情形乙方(即施先生)或任何其他人不得再向甲方(即劉先生)要求其他賠償並不得再有異議並拋棄民刑事訴訟法上一切追訴權」和解後,施先生提起刑事告訴。

法院判斷:最高法院的判決要旨:「刑事訴訟上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自不得予以捨棄,其縱有捨棄之意思表示,自屬無效」施先生雖然白紙黑字寫了「拋棄民刑事訴訟法上一切追訴權」,但是寫了也可以不認帳,反悔是沒關係的。

因為最高法院有說,刑事告訴權不可以捨棄。

劉先生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作者已霧化此圖片,請斟酌點閱。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第二個故事判決日期2020年5月27日,故事發生在彰化(一審判決)蔣女士於2018年2月11日上午2時,在彰化縣的天下酒吧內,與黃先生發生口角,徒手掌摑黃先生臉頰,導致黃先生頭暈目眩、右側臉頰挫傷。

證人蕭先生說:當時他在酒吧裡是客人,在吧檯與店員聊天,聽到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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