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台財融 ... | 授信期限

惟為審慎授信之考量,銀行對於短期放款期限屆至而借款人有申請續借之必要時,​應重新評估借戶之財務、業務狀況。

四所詢對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之授信,如係短期 ...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列印時間:110/07/1411:33摘  要:授信契約延長資金使用期限就契約屬短期或中長期之認定適用疑義發文機關:財政部發文日期:民國87年10月23日發文文號:台財融字第87754095號函主旨:函詢本部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台財融第八七七三六八一二號函有關授信契約延長資金使用期限,就契約屬短期或中長期之認定適用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三辦理,不以原契約期限屆至前須償還資金一天以上為必要。

請查照轉知。

說明:一復貴行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銀業字第一二七四六號函、依據臺灣銀行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銀業字第一二七四六號函辦理。

二查本部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台財融第八七七三六八一二號函所規定,銀行法第五條對短、中長期信用期限之計算,如為授信展期,均應自最初授信貸放日開始起算,並配合更改帳列科目。

其目的係為落實銀行法第五條規定,避免銀行將中、長期放款以短期放款方式承作。

三借款是否作短期使用,其判斷基礎,應從借貸契約之內容、目的及資金用途綜合認定之。

若借貸契約依其內容、目的及資金用途本質上屬中、長期使用者,除客戶以償還資金消滅原中、長期放款契約之意旨,並另訂定新短期借貸契約時,得依其新契約以短期借款列帳者外,其他不論係以增補約據或以借新還舊等方式展延原借款期限,其授信期限,仍應依其中、長期借貸契約之性質,自最初授信貸放日開始起算;若借貸契約依其內容,目的及資金用途,本質上屬短期借貸性質者,如短期週轉金貸款或循環信用額度之短期放款,其目的係供短期週轉使用,則不因到期另行貸放,而變更其短期借貸契約之本質,其仍得以短期借款列帳,不以原契約期限屆至前須償還資金一天以上為必要。

惟為審慎授信之考量,銀行對於短期放款期限屆至而借款人有申請續借之必要時,應重新評估借戶之財務、業務狀況。

四所詢對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之授信,如係短期週轉金貸款或循環信用額度短期貸款等本質上屬短期借貸性質者,依前開說明,得以短期借款列帳。

相關法條:銀行法第5條(86.05.07版)資料來源: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41 輯 111 頁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8 年 2 月號 第 21-22 頁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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