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辦理外幣收付非投資型 ... | 外幣 收 付 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自律規範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各會員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業務之行為,以促進保險市場之發展,特訂 ...目前線上:621人,瀏覽人次:588547300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辦理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自律規範時間:中華民國101年08月24日所有條文第一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各會員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業務之行為,以促進保險市場之發展,特訂定本自律規範。

各會員辦理本保險業務時,除本自律規範規定外,並應遵守保險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等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之規定。

第二條各會員對其業務員(含電話行銷人員)在執行本保險招攬業務時,應要求依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及保護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精神進行招攬,並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自律規範及公司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等規定,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大、誤導、不當比較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招攬行為。

各會員應依據本會所訂客戶適合度之規範,建立銷售本保險之商品適合度政策,避免提供要保人不合適之商品,並避免業務員進行未經授權或不當銷售之行為。

第三條各會員銷售本保險時,應確保其業務員受有完整教育訓練、具備銷售本保險之專業知識並通過本會舉辦之特別測驗,具備招攬本保險之資格。

各會員及業務員應揭露本保險所涉之匯率風險,不得僅標榜本保險費率較新臺幣計價之保險商品費率低而為招攬手段,且不得將本保險與同業、銀行存款或其他金融商品之報酬作比較性廣告或以此為銷售訴求。

各會員不得以誤導或不當行銷方式勸誘要保人終止原契約轉而投保本保險契約。

第四條各會員銷售本保險時,應於要保書及商品簡介明顯處揭露本保險之保險費收取方式、保險給付幣別、匯款費用之負擔及商品所涉匯率風險及商品幣別所屬國家之政治、經濟變動風險等,並由要保人與業務員於要保書共同具簽確認業務員已充分說明前揭事項。

第五條各會員之核保人員進行本保險核保作業時,應本諸核保專業,考量各會員自身之風險承擔能力,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基本資料、投保動機、保險利益、需求程度、商品適合度事項、財務及健康狀況等各項核保因素綜合加以評估,並注意保件有無道德危險或不當節稅等情形,以公正超然的立場進行核保。

各會員辦理本保險業務時,在核保作業應遵循之原則如下:一、訂定核保審查作業程序,及應蒐集、查證與紀錄之資料,其中並應至少包括投保目的。

二、針對要保書文件之匯率風險說明書,檢視要保人及業務員是否已共同具簽確認業務員已充分說明相關事項,以確認要保人已明確了解此類商品所涉之匯率等風險及其影響。

三、根據要保人填具之客戶適合度調查評估表,評估要保人之外幣需求及匯率風險承受能力,如經評估非屬適合投保本保險之對象者,應請業務員為要保人重新規劃合適之保險商品。

第六條本保險契約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各會員並應以警語方式將前開規定納入保單條款首頁,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第七條各會員受理要保人終止本保險契約時,應於解約申請書詢問要保人是否係終止本保險契約轉而投保新契約,並增列相關警語,以提醒要保人對其權益之影響。

前項情形,要保人告知為終止本保險契約轉而投保新契約,且為三年內解約之保件,各會員應電訪或訪視要保人確認對其權益之影響(包括:解約金損失、投保年齡之限制、身體狀況影響致可能無法投保、告知義務及除外責任重算等),並以錄音或其他可資證明方式紀錄,若經電話聯繫三次以上未成或拒訪者,應補寄掛號提醒相關風險。

前項錄音或其他可資證明方式紀錄之保存期限不得低於解約後二年,以錄音檔方式保存者自作成之日起並不得低於五年。

各會員電訪或訪視後發現業務員係以不當行銷方式勸誘要保人終止本保險契約轉而投保新契約之情形者,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辦法懲處。

各會員執行電訪或訪視要保人之人,不宜與招攬之業務員為同一人。

第八條各會員辦理本保險業務時,在保全作業應遵循之原則如下:一、收付之外幣幣別經約定後,即不得與新臺幣或其他外幣幣別間辦理相互變換。

二、應與要保人事先約定外幣之收付以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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