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 | 保費大於保額

說明:一、配合旨揭應注意事項第26點內容之修正,如保險商品有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大於當年度死亡保額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情形,​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修正發布訊息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6601號受文者: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主 旨:「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以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6601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影本及修正對照表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一、配合旨揭應注意事項第26點內容之修正,如保險商品有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大於當年度死亡保額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情形,而未列入給付基礎者,應於保單條款、簡介及要保書申揭露「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之警語,其字體應不小於其他說明內容字體並應以鮮明字體印刷。

             二、旨揭修正應注意事項除第26點自101年1月1日生效外,餘修正內容自發布日生效。

生效日前保險業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應依據修正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修正,除僅配合前述規定辦理修正者,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5條規定,於生效日起45個工作日內修正,並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應依前揭作業準則之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9月1日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6601號令 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除第二十六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一、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修正規定原 規 定說   明三、保險業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核准方式辦理之新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件各四份及其光碟乙份送交主管機關,其如為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年金保險商品者,需另檢附下列文件及光碟乙份送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備查方式辦理之新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件各乙份及其光碟乙份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前述文件應以雙面列印檢送,前述光碟封面應註明公司名稱、發文日期及發文文號,相關文件及所屬附件應以pdf檔案格式存放,如有另為指定之檔案格式亦需併同檢附,並分別以明確檔案名稱標示:(一)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詳附表一)。

(二)人身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詳附表二)。

(三)保單契約條款(具示範條款之對照表)。

(另同時檢附以word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若有援用已核准、核備及備查之保險條款,以光碟檢送)(四)計算說明書、費率表及相關報表(應具備及檢附之內容詳附件一,另同時檢附以word或excel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

(五)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詳附表三)。

(含商品利潤分析及敏感度測試分析結果之聲明。

上開分析應留存完整資料,供主管機關查核,其應具備之內容詳附件二)(六)要保書,並應依其送審內容檢具下列文件:1.如同時辦理新要保書送審者,需檢附其與要保書示範內容或經核准要保書內容之差異對照表。

2.如同時辦理要保書部分變更者,需檢附要保書部分變更聲明書如附表九。

3.如僅新送審要保書者,需檢附要保書送審聲明書如附表四。

(七)人身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詳附表五)。

(八)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者,應檢送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紅利分配辦法(若非初次辦理者,以光碟檢送)。

(九)應依據已建立之商品利潤分析模型,檢附下列資料:1.利潤衡量指標。

2.該商品之年齡、性別、繳費年期、保險金額等之分布假設及分析。

3.敏感度測試結果,包括:投資報酬率、發生率、脫退率及費用率等各項假設,對利潤之敏感度。

(內容詳附表六)4.公司應說明各種商品之可接受之利潤指標、預期之利潤及損益兩平業務量。

5.公司對第三目敏感度測試結果所述各項假設之趨勢分析及預測,與各項假設之合理性分析。

6.人壽保險商品(非投資型)需另檢送以被保險人年齡五歲、三十五歲、六十五歲之男性、女性,依分紅人壽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資訊揭露規範(財政部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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